如何准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

发布时间:2017-6-12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8908

 

 文 / 林泰松、陈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在经济主体之间因合同的签订、履行所引发的纠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如何准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

 

两者都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都有欺诈的故意,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骗的合同当事人交付了财物或者货物,都受到了不等的损失。

 

合同纠纷案件中诸多行为究竟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民事合同欺诈,出现了罪与非罪实难界定的情况。因此,如何正确划清二者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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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及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市场经济秩序,也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

  3. 本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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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合同欺诈及构成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可见,民事合同欺诈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 欺诈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 客观上实施了欺诈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3. 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害后果;

  4. 欺诈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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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之差异

 

主观方面之差异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在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但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的不法占有”。

 

而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可见,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关键所在。然而,实施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观目的藏于内心世界,外人无从知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绝非易事。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上都是结合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客观事实来推定,并通过法律推定来认定这种主观目的。作者认为应全面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行为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欺骗的程度、对标的物或者对方当事人财产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处理纠纷的态度等各方面客观表现,来综合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之差异

① 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

 

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实际履行能力,并非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惟一标准,但是该因素是进行综合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已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并诱使其与自已签订合同,之后又不积极创造条件设法履行合同,一般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②行为人签订合同的手段及欺骗的程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都是合同诈骗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手段。

 

在民事合同诈欺中,行为人为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虚构事实”通常表现为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夸大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隐瞒真相”则多表现为不告知合同标的物之内在瑕疵,不声明自己履行合同能力之缺陷等。

 

同时,还需指出的是,欺骗的程度也十分重要,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告知对方的商品瑕疵而不告知,属于民事合同欺诈;而签订合同时,明明没有货,却虚构事实说成有货,则极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③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实施欺诈行为的当事人对其占有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心理,不同的心理,对合同标的物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由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旦取得合同标的物后或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偿还债务,造成无力归还的事实,或携款逃之夭夭,从而来占有合同另一方的财物。而在民事合同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将取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的履行,积极的创造条件来履行合同。

 

④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一般来说,在民事合同欺诈纠纷中,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对于违约责任并不逃避。虽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甚至提出反诉等。但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者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时,实施欺诈一方当事人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若实施欺诈的一方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违约事实后,不及时主动通知对方当事人,也不采取补救措施来减少对方损失,而是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携财逃匿,致使对方当事人损失惨重,则一般也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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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关键还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然而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是十分困难的,往往需要通过尽可能多的、清楚的客观事实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文讲到的几种差异,也是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因素。

 

同时,刑法具有谦抑性,在判断一个行为是罪与非罪时,要通过对个案案件的各个客观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之后,再进行综合研判,在定罪量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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