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三点一线法在著作权侵权案中的具体应用

发布时间:2019-10-28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3675

 





摘要

在大量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可以通过比对原告作品权利与被控行为是否对应在一条线上,原告的权利作品与被控作品是否在一条线上的方法初步判断一个著作权案的侵权是否成立,简称“什么作品什么权利什么行为”的三点一线法。

这样,在办案实践中,无论是作为原告或被告,或是他们的代理律师,都能快速精准地主张权利或进行抗辩。必须强调的是,三点一线法不是现行法律的一个规则,也不是一个法学理论,只是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中判断是否侵权的一个实践方法,在判断著作权侵权案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判断。

关键词:三点一线法;著作权;侵权;判例实践;方法
 
 
 


判断著作权侵权案件是否侵权,有个简单的检验方法,那就是三点一线法。

这个方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理论,也不是一个特殊的规则,它仅仅是一个判断著作权是否构成侵权的简单的检验方法。

三点一线到底是哪三点,通常我们看一个著作权侵权的判决书,如果侵权成立,基本上有这么一个逻辑:被告的什么行为侵犯了原告什么作品的什么权利。

这句话有的判决书上写了,有的没写,但仔细去分析,都有这个逻辑。

三点概言之就是被告的什么行为,原告的什么作品,原告的什么权利。

一个案件只要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三点必然就是在一条线上,当然三点在一条线上也不一定就必然构成侵权。

但只要一个案件的被控侵权行为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这三点就必定在一条线上。

三点一线法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和两个规则。

第一层法律关系主要指是指原告对什么作品享有什么权利,即原告对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这里所指的作品指的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类型,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单个作品的名称。

到底原告对这个作品有没有相对应的权利,主要来自于法律对这类作品类型的权利保护范围,因此,在做著作权案案件过程中,判断原告主张的作品属于哪个作品类型非常重要的,同样,判断这个作品类型享有哪几项权利也非常重要。

第二层法律关系是被控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使用了原告的什么作品的法律关系,简言之就是什么行为使用了什么作品。

两个规则是指什么?原告主张著作权权利与被告被控侵权行为相对应。即原告什么作品享有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什么权利,被告什么被控侵权行为使用了什么作品,这两点需要一一对应。

这样也就总结出了第一条规则:原告主张的权利和被控的行为需要对应在一条线上。

第二个规则是作品和作品要重合在一条线上。原告主张的作品必需发表在前,被告使用的作品必需是在后的作品,否则,顺序对调的话,被告在先产生的作品就不可能构成侵权。

同时,两个作品需要进行比对,符合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特征的,则重合在一条线上。

以下对三点一线法进行具体详细阐述。
 
 


一、原告对什么作品享有什么权利的判断
 
 

原告对什么作品享有什么权利的判断包含两个基本判断:

1原告所主张的作品是不是作品?

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如果原告所主张的作品不是作品,本身就不被著作权法律保护。即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有规定的下列之内的,就不是作品,如果原告主张这之外的著作权利就得不到支持。

当然在这一条的具体应用上,还得准确区分表达和思想的关系。

在伯尔尼公约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是否保护思想,但从伯尔尼公约中保护“作品”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伯尔尼公约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结论。

因为“作品”一词本身的内涵就是思想表达出来的呈现,是一种表达。


2第二,原告主张什么作品的什么权利是否能在法律上有规定,可以对应出来?
什么作品的什么权利在著作权法中已经一一列举出来,如果有列出来就保护,没有列出就不保护。

例如,我国某顶尖电视台有在合同中写道,保护录音制品的商业开发权,而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音制品并没有这一项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不应受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在实际办案中难点是哪个作品与哪个权利有对应关系,并不是每一类型的作品都全部拥有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每一项权利的,这也是实际在理解应用法律规定时所被忽略的。

其实在著作权法里,对每项权利(不适用于所有类型作品的权利)所对应的作品类型进行必要的归类非常有助于实际办案。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我们可以归纳总结出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种类及对应的作品类型如下:






1、发行权

发行权是不是针对作品的权利?

不是,它针对的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即该项权利是针对作品的载体的权利,作品本身并没有这一项权利。

比如说一本书,里面写的内容是作品,印成了书,则书成为了这些内容的载体,发行权仅针对于书原件或复制件,而不能针对书的内容。

如果作为原告,我们就不能直接主张作品的发行权,而只能是主张作品载体的发行权。





 
 
 

2、出租权

针对的对象是三类作品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类电作品,除了这三个类型的作品之外,其他类型的作品没有出租权。




 
 

3、展览权

展览权也是一样,只有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两类作品拥有这项权利,其他类型的作品没有展览权。

且此权利也不是针对作品本身的权利,与发行权一样,是针对作品载体的权利,即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例如,有人穿着喜羊羊的人偶衣服在商场门口派发传单,法院判决这个人侵犯了喜羊羊美术作品的展览权,这里笔者认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

人偶服装是实用艺术作品,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只保护了国人的美术作品,并没有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而依据现行法律人偶服装只能认定为商品。

即便我国修改法律开始保护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人偶服装的展览权也不会得到保护,因为展览权中规定的保护作品只有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人偶服装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属于展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人偶服装作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没有展览权的。

大家试想一下,如果我国法律规定服装有展览权,那么这将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展览权是指向不特定的第三人进行展示的权利,则大家买了衣服都不能穿出去了,因为只要被非熟人的不特定第三人看到,我们都需要取得展览权人的同意,否则衣服不能穿出,因此各国的著作权法上都没有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拥有展览权。



 


4、表演权

表演是指用动作、声音、表情和演奏再现的作品,表演权就是控制前述作品的权利。

表演作品对比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用色彩和线条表现的作品,用动作、声音、表情和演奏是无法再现色彩和线条,因此,美术作品没有表演权。

例如前述喜羊羊的案例,有人穿着喜羊羊图案的人偶服装派发传单,原告主张侵犯了喜羊羊美术作品的表演权。分析该案,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表演权的一个隐含的内在逻辑,即表演者是通过动作、声音、表情和演奏再现作品,再现作品内容,而这一作品内容与表演者所穿的服装无关,服装在表演作品中顶多充当道具。

又如,一个人拿一本书唱一首歌,表演者是表演唱歌这一作品内容,而不是表演这本书中的内容,书的功能只是个道具。

同理,穿着人偶服装去表演,表演的是表演所对应的作品内容,而不是表演人偶服装这一美术作品的内容。

因此,从基本逻辑上看,表演本身无法表现色彩和线条,美术作品就没有表演权。

又如,在《天若有情天易老》歌词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中,原告作为词作者主张被告KTV公司侵犯了自己歌词作品的表演权,成都中院判决,支持KTV播放《天若有情天易老》的作品侵犯了原告这首歌词作品的表演权,这个判决是有误的。

《天若有情天易老》MV作品按法律归类是电影作品。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制片人享有,词作者相当于编剧,曲作者相当于音乐,各个版权部分的著作权人不能单独对整个作品行使权利,只能统一由电影作品的制片人行使著作权。

另外,MV放歌的时候,歌词展现的时候并没有被表演,歌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表演权。MV作品的实质是对音乐的表演,即对曲子的表演。

而且音乐实际是文字作品,我们听到的和看到的是音乐作品的表演。版权法上的音乐作品是听不到的,版权法上的音乐是指配词或未配词的歌曲,歌曲可以用文字固定下来。演唱演奏都是对曲子的表演,而不是对词作品进行表演,词作品只是展现出来而已。

因此,在MV作品中,音乐作品即作曲作品才是真正被表演的对象, MV作品中词并没有被表演,歌词作品作为文字作品只是被展示出来了,本案中,即便词作者可以主张著作权,也不能判定侵犯了词作者的表演权。




 
 

5、放映权

只有三类作品有放映权,即电影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6、信息网络传播权

只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这三类作品才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篇就明确了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例如,在北大出版社起诉腾讯侵犯版式设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北大出版社起诉腾讯侵犯了自己出版的一本计算机书的版式设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案子被驳回了。

判定逻辑是这样的,版式设计属于邻接权,版式设计本身不是独立的作品,书的内容受著作权保护,版式设计受邻接权保护,但信息网络传播权只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因此,版式设计作为邻接权人的权利并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7、改编权

需要注意剽窃和改编的区别,剽窃是指后作品和作品是一样的,改编是产生了新作品。




 
 

8、翻译权

法律的定义是将作品由一种语言文字转化为另一种语言文字,这说明了翻译权的对象只能是文字语言作品。

那么电影没有翻译权吗?我们仔细分析电影作品翻译的是剧本,也是文字作品。

即电影本身没有翻译权,而是电影作品中的剧本有翻译权。


从以上权利与作品类型的分类,我们又可以在常见的作品类型中,总结出这些类型的作品没有哪些权利,从而可以办案过程中正确主张权利或完成抗辩:

1、文字作品的权利,没有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发行权。

2、美术作品的权利,没有出租权、表演权、翻译权、发行权。

3、录音制品没有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



二、权利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重合的判定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行为可以分两类,一是传播行为,指公开再现的行为;二是制作行为,指产生了新的作品。

判定什么行为侵犯什么权利的第一规则是被控行为和作品权利相对应。

而第二规则就是作品和作品应该重合,即被控行为有一个作品,原告主张权利有一个作品,每个侵权案中都至少有两个作品,这两个作品只有重合了才可能构成侵权。

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作品与作品必须进行比对,两个作品是否能重合,被控侵权行为人是不是用了作品权利人的作品,就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人的作品和作品权利人的作品,这两个作品是否重合。作品权利人的作品是在先作品,还是在后作品,如果作品权利人的作品在被控行为人作品的后面,被控侵权行为人就不可能侵权了。

其次,再判断两个作品是相同还是相似,相似是指实质性相似。作品的重合又分为同一性重合和相似性重合。我的作品和你的作品一模一样的就是同一性重合。相似性重合就是名称表面不一样,但实质内容基本一致,这就是相似性重合。

在北京的庄雨诉郭敬明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经过仔细的比对《梦里花落知多少》与《圈里圈外》两本小说,发现两部小说作品仅存在名字、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其他都实质性相似,遂判决郭敬明赔偿庄雨21万元。北京高院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两部小说实质性相似。

即便作品重合,被控侵权作品是不是一定就侵犯权利作品的著作权呢?

这也不一定,有可能还涉及思想和表达的关系。例如《潜浮》和《地上地下》两部小说,都是一样的题材,都有一对夫妻,都在一块打牌,都坐黑轿车了,但表达的方式确实不一样,法院认定这两部小说不存在重合,不构成侵权。



除上述应用三点一线法作出基本判断外,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还要考虑到:

思想和表达的关系为何?
被控侵权行为是不是侵犯了表达?
案中是否存在原创和借鉴的关系?
案中的权利作品是否进入公共领域?
案中权利作品是否过了保护期?
案中是否存在戏仿、讽刺行为?

只有这些情况都排除了,才能最终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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