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当代启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4-29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6827

 

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当代启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作者:黄宁致

 

 

摘要西方自然法思想从古希腊时期产生至现代已有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西方思想史上经久不衰,成为西方政治、法律、社会制度的思想基础。是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思想。它特别强调法的原初性价值,如理性主义、正义价值以及人本主义精神等。借鉴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于促进我国立法工作、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公民现代法治意识的形成大有裨益。

 

 

【关键词】 自然法思想 法制意识 当代启示

 

 

 

                                                                

 

 

 

 

一、前言

 

自然法,一般说来,就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通常是实在法的对称。这个释义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表明自然法的本质是一种正义论或者说是一套价值体系,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第二层含义说明自然法并非实证意义上的法律。自然法思想家们莫不认为这种自然法高于一切实在法,是实在法的最终根据和来源,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实在法的价值准则和参照系。



对自然法来说,重要的不是概念本身,而是它所包含的深刻内涵和历史作用。自然法作为实在法的价值归属,它所蕴涵的理性、正义、平等自由、民主法治、人本主义等观念造就了西方人的法治精神,它对西方法治社会的影响胜过西方其他任何一种法学学说。自然法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的生长点:它的自然法实在法二元法律观为法治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前提,它所体现的正义价值和人本主义精神为法治提供了价值基础和正当性基础,它的社会契约观和分权学说为法治和宪政架构提供了理论基础。自然法不仅是一种法学理论,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观念,这种社会观念深深地嵌入了西方人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一种稳定的法律意识,为法治信仰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心理基础。

 

 

                                                                

 

 

 

 

 

二、自然法的起源

 

1.古希腊、罗马自然法阶段。

最早提出和阐述自然法的是公元前 5 世纪古希腊诡辩学派的安提芬等人,他们认为,自然法具有绝对的正义性,根据自然准则,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一个人生而为奴隶。公元前3 世纪雅典的斯多葛学派用世界主义来解释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不可变更和永恒的,各国的法律和习惯都应该服从自然法。古罗马人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理性主义精神,提出世界上只有两种法,一是永恒的自然法,这是理性和人类正义的体现; 二是体现和服从自然法的制定法。

 

2.中世纪神学自然法阶段。

进入中世纪后,宗教神学在意识形态中占据支配地位,教会信条成为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如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定法四类,每一种较低的法律都渊源于一个更高的价值,而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即永恒法。

 

3.近代理性自然法或古典自然法阶段。

荷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把自然法从封建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他把自然法和资产阶级的人权要求结合起来,认为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或本性的体现,是永远不变的法则。它既是们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又是国家与法律理论的基础。除格老秀斯外,以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

 

4.当代复兴自然法或新自然法阶段。

19 世纪末开始特别是二战之后,自然法重新兴起。复兴自然法学强调超越实在法的道德、正义和人的良知的作用,并以之作为现有法律的价值评价和补充。复兴自然法学的方法论和认识论意义在于,它在新的深度和广度上重新提出和论述了法与道德、正义的关系这一古老而又新颖的问题,虽然不可能给以正确的解答,但却给人们许多新的启迪。

 

 

 

 

 

 

 

 

三、自然法思想的精神内核

 

3.1理性

 

在自然法学家那里,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的理由,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理性主义是法的崇高精神,它体现了法对人的终极关怀和法的理想。一以贯之的理性主义是自然法思想历史演变的鲜明特征。理性是自然法思想的本质,是自然法的形而上学的精神脊梁,并以自然法为载体获得了再丰富与再发展。

理性在自然法中具有本体论的地位。自然法坚定地认为理性是经验的归属,并且相对于人而言具有独立的存在意义和存在方式。同时,自然法强调人的理性,并阐明了人的相对独立性和宇宙绝对理性的关系。人的理性是绝对理性的价值基础;绝对理性是人的理性的信仰基础。

 

3.2 正义价值

 

正义观念往往是同自然法概念联系在一起。人类关于正义的思想演化同人类假定的自然法的存在及其存在的重要意义的各种探究之间的关系极为深厚,因此任何一种适当的正义理论都不可能忽视这一永恒的主题。虽然自然

 

法这一涵义、标准或原则一直是因不同的思想家而异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矛盾的复杂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但正义原则一直是自然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自然法学家追求的理想。为了实现这种社会理性,他们设想了各种社会管理方式以达到社会正义。无论是古代自然法或现代自然法,虽然他们在理论上有所不同,但有共同的东西一脉相承,即都强调自然法是社会持续不断的思维和行动的原则,是人类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都使正义始终与作为其载体的法律紧密相连。法作为一种最具有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当然也应该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最终的理想目标。自然法、理性和正义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等同的。

 

自然法是由理性发现的有关人类的权利和社会正义,其根本原则是正义,其最明显的特征也是以理性和正义为基础。虽然正义在不同自然法学家的论述中有着不十分相同的形式,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正义是法的内在精神蕴涵,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

 

3.3 平等自由

 

平等自由是自然法思想的体现。作为法治主义的一种价值取向或内涵,自由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责任及使命感的执着期待或追求。自由必须通过法律并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古典自然法提出的自由、平等观念,成为资产阶级的宪法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并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机会、政治参与、收入分配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现代自然法学家德沃金指出,理想的社会是致力于平等的社会,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来对待它所治理的人们,政府不仅必须以关怀和尊重而且必须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来对待人们。

 

3.4 人本主义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学家将人视为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自然法是以人的本性或人的理性为基础的,如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多德将人的本性视为国家产生的原因,因为人类自然地应该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斯多葛学派将平等视为人本性的要求。西塞罗则将人视为大自然最杰出的作品。古典自然法学就是在文艺复兴时期所倡导的人本主义思潮影响下发展而来的,它抛弃了自然法学中神学的因素,继承并发展了自然法学中人本主义的内涵。

 

自然法思想中的人本主义精神使其将人视为法律的基础和意义所在,将自由、平等、秩序和安全等人的本性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以人本身的需求为动机,以人性及其发展为标准,并通过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加以保障。

 

3.5  批判精神

 

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自然法思想极富有革命性,对现存制度具有挑战意义。它的每一次大的更新或发展都是伴随着制度危机而在新{日社会形成交替之际进行的。

 

自然法思想不仅是巩固现存制度的良器,它也是检验现存制度的良器。当社会政治、法律制度违反了自然法思想中的理性主义、正义价值、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人文主义的时候,自然法思想便承担起了改革不合理制度的任务。因此自然法是对不正义法的对抗,只要人们心中还存在对现实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满,要求改革和进步,自然法就不会死去。

 

 

 

 

 

 

四、自然法思想的当代启示

 

当前我国正在加强法治建设,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我国自古以来就缺少法治传统,也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自然法思想。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这套制度的支柱是人治,强调的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贵贱、尊卑、亲疏之间的不平等的关系,历朝历代法律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臣民、子孙等卑幼对于君父、官贵等尊长的绝对服从的义务,绝少涉及现代社会所关注的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

 

 

我国的法律传统中缺乏法治理念,而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又处处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并且对西方社会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我们有必要借鉴自然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来逐步改变我国的法律观念,完善法律制度的建构,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于构建我国现代法治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是我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重要思想资源。

 

 

01.坚守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充分体现法对人的终极关怀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捍卫人的尊严,维护人的自由和权利。自然法,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自然法思想对人性的论辩,为法治提供了价值指引。同时也为法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奠定了基础。

 

法治的主体是人民,而非党和政府。党和政府只是经过人民的授权和委托而治理国家。人民是法治的本源,而党和政府的行为活动必须受人民的制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广大民众的真正利益应该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受法律的保护。人们的权利、愿望是第一位的。如此我国传统的公私观应得到改变,不能一味地以牺牲个人利益来保护集体利益,而是使二者得到协调的发展,从而达到效益最优化和双赢的效果。

 

 

02、弘扬正义精神,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健全的和赢得广泛尊重的法律,无不是以对法律的终极关怀为基础的;社会的稳定、和谐、有序无不是以法的形而上价值为指归的。所以自然法的价值理念,有助于人类认识隐藏在法律背后的人类的价值追求,以人文关怀来审察法律问题,使法律更符合人性的要求。

 

自然法思想之所以确实存在,就表现在人类的理性和理想的存在以及价值观念影响的存在。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道德问题,人们的价值追求出现扭曲,社会风气败坏,民族精神发生危机,那么实证法是无法解决的。因此,要对实证法背后的深藏着的法律的精神进行挖掘,使人与人、人与国家、人与自然达到真正的和谐。

 

 

03、深化对法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的认识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法的客观规律性的强调,对法的主观意志性的警惕,实为对人治的警惕。而这一系列的警惕,正是中国传统法观念的麻痹之处,缺乏反省之处和滋生弊端之处。因为人的意志受到自身利益与偏见的影响,难免偏离客观规律的要求。因此,立法应反映客观法则的要求,接受社会正义的检验。故只有强调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反映,是社会基本正义的体现和保障,才能引发人们的信赖和自觉遵守,也刁能保证法的长久稳定。在以自然法精神塑造的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具有完整独立的主体地位。法律被认为具有自己的特征,具有某种程度的相对自治,法律的这种主体地位是任何法治社会必须保障和维护的。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体系,而是政治的附属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政治是高于法律的,法律只是玩弄于统治者手中的工具,这种观念目前还存在于一些人的心中。法律对政治的严重依赖使得法律自身应有的正义和理性精神丧失殆尽,在一般人观念中,法律不是对人们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的保障,不是人类的理性,不是正义的象征,而是惩罚和打击的代名词,法律被认为是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则,它与人类的理性和正义失去了必然的联系,从而成为世俗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



然而,法律既不应当被等同于政治,也不应当被淹没于即时的权宜之策的旋涡之中。法律虽然不能超然独立于政治之外,但政治问题应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政治必须符合法律,因为法律是反映自然法精神的正义和理性的体现。在法律和政治的相互关系中,应该是法律高于政治。法律的独立性对于提升法的地位,强化法律的稳定性,加强人们对法的尊重和信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4、加强理性文化建设,实现法治理想

 

法治需要特定类型的文化为其文化基础。这种特定类型的文化就是理性文化。理性文化是以科学的思想观念及现代的政治道德为内容的文化。就厉行法治来说,科学精神、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等理性文化要素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社会整体文化只有具备这些要素的时候,法治的理想才一能实现

 

因此,法治现代化、社会现代化首先要人的现代化;没有人的现代化,没有人的法治理念的现代化,法治建设终究没有依托。而法治建设主体的缺失不仅使法治不可能实现,更产生了许多有违法治要求的悖论,甚至是南辕北辙的情形。所以,不仅要通过法治宣传和教育增强民众的法治观念、引导他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追求个人的正当利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社会问题,而且社会要创造适当的制度环境予以保证,在制度的渐进改革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

 

 

05、注重法的内外部协调,实现法之和谐

 

 

法的和谐取决于法的内外部关系的协调。法的外部关系主要指法的价值评价和法的实际效果;法的内部关系则主要指法律体系内的和谐统一。即法要体现。所谓,是指法的正当性和价值性,即法是否能体现出理性主义、正义、人本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等观念。受落后的经济条件和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在我国法律中,缺乏较为明确和科学的价值评判体系,不很注重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与统一,体现市场经济的法律相对薄弱,法律的运行效果不佳。因此,构建法之和谐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既要注重法律的合目的性以及法律的人性诉求,又要注重法律的合规律性及其与生产方式的内在关联,实现人性与生产方式的互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均衡。加强各部门法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注重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整合功能。凸显法律定纷止争,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的功能,注重法律运行的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有效控制。

 

 

五、结语

 

 

要想取得民主和法治现代化的最终成功,就要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然后推进制度变迁,保证法律制度的实现。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无法完成此项任务,自然法学说以正义、理性、自由、契约、民主等作为信念追求,这些不仅启发了人类的美好理想,而且对人们形成权利意识、自由观念、法治思想起到了促进作用。制度不是万能的,制度的背后要靠理性主义来支撑,要靠有正义感、道德感的公民来维护。借鉴和弘扬西方自然法学的经典法治思想就成为我们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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