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3-6-6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16464

 

陈海源 律师

案情简介   

        A先生于2006年5月20日与中国某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中国某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向A先生借款人民币8万元用于购买广州本田汽车一辆,借款期限五年,自2006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借款年利率6.69%,按月还款结息,共还60期。A先生还向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以中国某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为被保险人和唯一收益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分期付款履约保证保险,作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项下A先生偿还货款本息和费用的保证。B先生为A先生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在《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上签名。担保条款约定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其他应由被担保人缴付的一切费用和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保证期间为贷款发放日至贷款到期日后的二年。2006年5月20日,B先生向中国某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和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2008年6月28日,B先生不幸因病去世,B先生去世后所留遗产已被其法定继承人继承。2008年12月份起,A先生停止向中国某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归还借款。2009年3月21日,B先生的家属接到中国某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所委托的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要求B先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案例衍生的法律思考   
保证人死亡后,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保证之债是否需承担?如何承担?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就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本案中,就B先生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保证人死亡仍有财产应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属于人保,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保证在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据法学通说,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外,原则上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保证人死亡不等于信用破灭,保证人的信用与保证人的清偿能力直接联系,保证人死亡后留有遗产的,其遗产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还款期限内,主债务人A先生停止履行还款义务达三期以上,构成基本性违约,依照约定,保证人B先生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保证人B先生在保证期间内病逝,B先生的继承人应该在他们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意见二:保证人的遗产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是人保,人存在信用才有存在,人死信用归于消亡,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保证,当然要承担保证人死亡的风险。这也是人保的保证较之物的担保有所不足的地方。本案中,B先生的继承人无需在他们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意见三: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而定。   
如果债务到期或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存在违约前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遗产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二、保证的概念、特点与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具有四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从属性,保证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第二个特征是相对独立性,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与主债务虽形成主从关系,依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但保证债务并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第三个特征是无偿性和单务性,保证人负担债务不以从债权人处获得给付为代价,保证具有无偿性;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保证具有单务性。第四个特征是补充性,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负履行保证债务的责任,保证债务是对主债务的补充和加强,因而具有补充性。   
保证的本质是保证人以信用作担保,即人保,信用包括个人财产、社会关系、社会背景等等。   
三、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证是以保证合同为基础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合同签订时,签约双方都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死亡,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消失,该保证合同终止。保证合同的终止导致保证义务消失,但保证责任不必然消失。   
四、保证义务与保证责任的辩证关系   
虽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这一问题未作出规定,但理论上却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方法,这就是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理论   
保证义务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人设定的民事义务,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有效成立时确立,义务的内容是保证人的可能债务负担,也称为“或有负债”。而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两者的联系在于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的前提,保证责任是保证义务的归宿。区别是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时产生,而保证责任在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或主债务人违约后产生。保证责任的产生以债务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清偿责任为条件。当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之债。   
五、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所需承担的保证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死亡,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义务也因此消失,但保证责任不必然消失。从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理论出发,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还没有产生,由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仅属于或有负债,保证义务还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公民死亡而消失,因此,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已经产生,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已转化为保证责任,或有负债已转化成实有负债,保证人死亡后的遗产应当先承担保证责任,再进行遗产分配或各遗产继承人最高承担在其继承份额内的部份。   
本案中,保证义务产生的时间是2006年5月20日,如果要把B先生的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必须是债务人A先生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履约过程中构成基本性违约。A先生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在2011年5月24日才到期;A先生在履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过程中,从2008年12月开始停止向中国某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归还借款,按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中国某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可以提前收回所借本息,2009年3月21日,中国某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所委托的某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是向B先生明确表示A先生已经违约,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B先生开始承担保证责任。但B先生却于2008年6月28日死亡,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还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因此,该保证责任不必由B先生的继承人在遗产限额内承担,除非B先生的继承人自己愿意。   
  
刑事诉讼程序要点   
  
一、 侦查阶段:   
1、 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侦查人员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  ;     
3、 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6个月;   
4、 刑事拘留:   
(1)24小时内 :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被拘留人所在单位;进行讯问。   
(2)公安机关拘留后的3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 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14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37日。   
   5、安排律师会见:   
(1)一般情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 48小时 内安排会见;   
 (2)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6、经查明确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   
7、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自被逮捕之日起算);案情复杂,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前面四类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延长二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 委托代理时间:   
1、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自诉及附带民诉:随时   
3、告知义务: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日内 ;人民法院受理3日内。   
三、 审查起诉: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在7日内审查(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四、 庭前审查(受理):   
1、普通程序:7天 ;     2、简易程序: 3天 ; (均计入审理期限)   
五、 申请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 5日内 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机关)应在3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 审理前期:   
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至迟在开庭前10日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   
七、 答辩状: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八、 一审审限:   
(一)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后20日审结;   
(二) 普通程序:   
1、 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   
2、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需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九、 送达判决书时间:   
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 上诉期限:   
1、 判决:10日(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   
2、 裁定:5日;   
3、 上诉、抗诉案件: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十一、二审审限:   
     1、二审审限: 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长计75天);   
2、最高院受理的,由最高院决定。   
十二、再审审限:   
1、 申诉期限: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   
2、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3个月内审结(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3、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个月内作出决定(自接受抗诉之日起)   
十三、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1、 对被告人做精神鉴定的期间;   
2、 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 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5、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6、 审理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间管辖争议的期间;    
7、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8、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觉得暂缓执行的期间;   
9、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四、诉讼中止:    
1、 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    
2、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 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4、 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5、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   
十五、诉讼终结: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 已过追诉时效的;          
3、 经特赦免除刑罚;          
4、 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 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六、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 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一律不公开;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   
3、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十七、按撤诉处理:   
1、 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 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 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十八、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1、 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 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十九、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 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 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 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 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 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二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期间: 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   
( 以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物质损失 )   
  
民事诉讼程序要点   
  
一、 起诉:   
1、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诉讼时效为1年的四种情形: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③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 管辖权:   
(一)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1、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 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二)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人民法院 应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2、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在裁定送达后 10日内 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三)诉前财产保全相关案件的管辖:   
 1、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2、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 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3、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的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或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在中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件:   
1、约定有具体仲裁委员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保险合同纠纷:   
         1、一般情况,被告住所地 或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 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四、 受理:   
      一审审查是否受理的期限为法院收到起诉状次日起7日内;仲裁程序的受理期限为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   
五、 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示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法院认为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    
六、 送达副本:   
法院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自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原告。   
七、 提交答辩状:   
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   
八、 举证:   
(一) 期限确定:   
1、 普通程序:   
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30日。   
2、 简易程序:   
当事人庭审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庭举证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举证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二)  时间效力: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申请,并经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不予准许的,可先本院书面复议一次);   
4、 申请鉴定的,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5、 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6、 法院组织交换证据,交换举证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7、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行,经法院准许,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九、 一审审限:   
1、普通程序审理:6个月(自立案之日起) —— 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 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 。   
 2、简易程序:3个月内 (自立案之日起)   
        3、适用特别程序:30日 (自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0日;(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十、 上诉:   
      不服判决,15日;   
不服裁定,10日;   
涉外裁定、判决:30日。   
十一、 二审审限:   
1、 对判决:3个月内审结(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2、 对裁定:30日内(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十二、 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十三、 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的;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如责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退出法庭等。   
十四、 延期审理: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的;   
4、 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如责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退出法庭等。   
十五、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1、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2、 公告、鉴定的时间;    
3、 审理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间管辖争议的期间;    
4、 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觉得暂缓执行的期间;   
7、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   
8、 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十六、 诉讼中止: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十七、 诉讼终结:   
1、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十八、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  因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案件:需立即停止侵害、制止某项行为;需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十九、 保全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执行;   
2、诉讼保全申请后,情况紧急的,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应立即执行;   
3、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二十、 涉外诉讼的期间:   
1、 被告(在我国无住所):自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2、 在我国无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30日内提起上诉(送达之日起);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30日内提交答辩状。   
3、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程序要点   
一、 起诉和受理:   
(一) 诉权行使的有效期间:   
1. 一般期限:3个月(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2. 经复议: 15日内(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3.  复议机关逾期(60日)不作决定: 15日内(复议期满之日起)提起诉讼。   
(二) 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限:   
          20年(涉及不动产的);5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三) 必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1.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确认案件;      
2.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海关法》规定的纳税争议案件。   
(四) 审查的结果:   
符合起诉条件, 受诉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   
不符合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 审理前期:   
1、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通知书发送被告,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书面形式提出 。   
三、 中院管辖:   
1、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 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 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四、 答辩: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   
五、 举证:   
1. 原告: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责任。   
2. 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六、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有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七、 上诉:   
   1、不服一审判决: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2、不服一审裁定: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3、上诉的审理期限: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八、 再审:   
1、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 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3个月内作出裁判;   
3、 按二审程序审理:2个月内作出裁判。   
九、 延期审理: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申请回避,尚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 案件证据不足,须传新的证人到庭或继续调查、取证的;         
4、 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延期审理的法律后果是合议庭择日另行开庭。   
十、 不计入审限:   
1、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2、 公告、鉴定的时间;    
3、 审理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间管辖争议的期间;     
4、 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觉得暂缓执行的期间;   
7、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 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十一、 诉讼中止:   
1、 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原告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十二、 诉讼终结:   
1、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 因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机关、法人、组织终止等原因而中止审理的,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十三、 先予执行:   
1、 抚恤金案件 :原告申请,书面裁定;   
2、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执行前,具体行政行为所确认的权利人应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十四、 执行程序:   
1、 申请人是公民: 1年;   
2、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 180天;   
3、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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