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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当好“第三方”角色?

发布时间:2016-7-8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文 / 曾爱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结构及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现,涉法涉诉信访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其中相当一部分信访事项并不在纪检监察范围之内,但又不能拒之门外、一推了之,这就迫切需要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释法和疏导。

 

针对新时期纪委监察信访工作特点,2013年10中旬,汕头市纪委、市司法局根据我市实际,在全国率先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法律顾问团”。此举旨在进一步依纪依法规范涉诉涉法举报投诉工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实现诉访分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施行一段时间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一名参与此项工作的律师,结合近期的工作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1
律师参与接访要以“第三方”角色定位

参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接访工作以来,我们观察到,当前,信访工作出现的新特点。

 

一是 信访对象趋于多元化,跨行跨业跨区域幅度大,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集体组织、社团、机关企事业法人等;既有农村的,也有城镇的。

 

二是 信访内容日益复杂化,矛盾尖锐化。从复杂程度看,问题涉及的领域广,触及的层面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争端,也有社会管理、公共职责、经济利益、体制改革,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这些问题都与个人或集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且都明确要求为其解决实际问题,不达目的,不肯罢休,重复上访、缠访甚至闹访现象比较普遍。

 

三是 涉法涉诉性强从反映的内容看,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土地权属、合同纠纷、刑民行事判决等各种法律法规。不少信访当事人选择信访道路,是期望不受事实证据、期限、程序等司法确定性要求的限制,能够突破法律底线解决问题。对这一类信访案件,接访人员若没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难以有效地引导解决;如果任由这类纠纷不是最终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而是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长此以往,必将冲击法治的统一与权威,增加社会成本,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


面对当前纪检监察信访的工作实际,引入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开展涉诉涉法信访案件协助接访工作,建立第三方交流平台,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十分紧迫和必要。

 

首先,律师的专业性能够满足信访当事人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涉法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一般都较为复杂,没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很难提出妥善解决办法。律师熟悉法律和诉讼业务,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较为准确,律师参与接访,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知识,确保信访案件尽快合法、合理、有效地解决。

 

其次,律师的中立性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营造和谐文明的信访氛围。律师执业相对独立,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律师参与接访,一方面,可以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疑惑,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信访、理性维权的观念;另一方面,律师参与信访,可以为信访案件的处理及时提出法律建议,有利于信访案件尽快解决。


其三,律师职业的社会服务性,参与化解矛盾比党委政府干部更易获得认同。由于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是专门为信访群众和信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不收取报酬,不谋取个人利益,能缓解信访群众对“官官相护”的成见。正因为如此,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能受到信访群众的普遍欢迎和信任。

 

基于律师以上职业特点,律师在接访过程中,要始终把握在“第三方”角色的定位,既不能把自己当成信访者的代理律师,也不能将自己等同于作纪委监察部门接访人员。应具体做到:一是立足律师本职工作参与涉法涉诉接访,把握律师执业定位。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办理律师职能范围内的涉法事务。二是既要引导上访者合理合法有序地反映诉求,还要引导信访部门、处置机关依法办事,始终把握依法处置,才不激化矛盾。

 

 

2
如何发挥“第三方”客观公正中立的作用?

 

 

在接访中,我们看到,民众的上访诉求,有些是合理合法,也有些是因对法律不甚了解,诉求超出法律范围,缺乏相关证据支持,超过法律规定时效,或者在法律程序上没有选对路径等等造成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后果。


律师对来访的群众,要以接待自己当事人的态度,认真倾听来访者的诉求,细心了解案情,以一个法律工作者客观公正的身份,对案件进行耐心细致的分析、评判,发挥“第三方”客观公正中立的作用,这是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


第一,对来访人员所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的信访事项,律师以案外人身份和上访群众面对面沟通,运用法律知识就信访事项进行现场答疑解惑。这种客观中立的立场,可以消除上访者的对抗情绪,化解误解和敌意,让他们树立对权利的理性期待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消除“信访不信法、信上级机关不信办案机关”的认识误区,回归依法有序上访和维权的正道。

 

第二,要以有效解决当事人合法诉求为目的,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依法解决问题,帮助他们提高证据意识,指引他们取证的正确方法和途径,实现有效信访。对于涉法涉诉信访,要明确甄别界定,通过分析案情、释法明理等方法,将涉法涉诉事项导入司法渠道,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访和缠访闹访,实现诉访分离,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效率。对于涉诉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依法得到公正处理的排除在诉讼程序和信访途径之外,让信访人息诉罢访,为上访人寻求经济救济和社会救援。

 

第三,对于经济困难,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告知信访人依法到法援机构或者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聘请律师,让信访者的问题及时有效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
要建立保障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接访的工作制度

 

 

律师参与纪检监察信访接访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纠纷复杂敏感,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为保障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接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共同研究,制订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律师协助接访联席会议制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选聘制度、接访登记制度、咨询报告制度、保密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制约与激励机制、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人身损害职业保险保障等一系列工作制度。

 

在具体接访工作上,建议建立律师首次接访负责制,即谁先接访,谁负责跟案跟踪的制度,以避免不同时间不同律师接访,重复劳动、意见多头甚至相左的现象发生。对于疑难复杂敏感的信访案件,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处理的,信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为律师提供查阅、复印相关资料和案情通报,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在经费和场地保障方面,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建立财政经费保障、个案补贴经费保障等机制,在工作经费、办公场所、交通工具等方面为律师接访、调查取证等提供强力支持。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初期,可以公益性为主组织律师参与;实施一定阶段取得良好成效之后,可以探索党委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采购法律服务的方式,有偿地引进律师提供“第三方”法律服务,建立律师协助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
 

当然,参与接访的律师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担当的勇气和饱满的工作热忱投入这项工作,恪守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当好“第三方”角色,担当起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参与者、协调者、预防者的重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结语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发现腐败线索的重要来源。

 

诉访分离是新形势下实现涉诉涉法信访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涉诉涉法信访问题的根本路径。

 

建立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的公开、公正、公信的涉法涉诉信访模式,是当前依法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行诉访分离的一项有益探索,也将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