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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更应是一种生活方式

发布时间:2014-6-18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  刘玉东  律师

        治已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然而,无论何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否成功,归根究底或者说检验标准还是要看是否能够给普通大众带来幸福或福祉。每一个公民都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望和权利,而法治则是这种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这种幸福美好生活的工具。因此,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多是从书籍上获取,“人权保障”、“自由”、“民主”、“平等”、“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等,这些法治体系中最为美好的字眼,读来时常震撼不已,特别是在面临公民权利遭受侵害,将公权力圈进法治牢笼时更为感动,对正义的追求成为人类文明社会最为朴实的价值共识。
        然而,认识终归于写在纸质的书籍,在博大精深、浩瀚的话语体系中,我们可以通过对概念的界定、特征的比较、意义的阐发,叙说当前话语体系的正当性和合宪性,如果没有深入司法实践、如果没有社会体验,当若干年以后,当我们的后代的后代再次品读我们自己撰写的文章时,当研读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文本时,当观看我们这个时代的音响视频时,他们可能会吃惊于作为先人我们的智慧和文明,正如当我们品读近代西方经典政治著作时对与他们有关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法治相关概念的膜拜。
        然而,当我们的视线从宏达的法治叙事中轻轻移开,再来关注那些同时代的民间故事、童谣话语、小说自传时,我们也许仅仅享受的是文字的美感、言辞的魅力,因为对于事实的发生,我们已经模糊,正如历史无法再现一般,任何证据材料只能构建成一个有限的真实。从而会对一些关乎真实历史的忽视,正如,后人对我们这段法治真实叙事的忽视。
       闲来无事,当轻轻翻阅一本跨度千年的法治案件汇编的著作时,能够读懂的又有多少,能够看透的又有多深?虽然我们已经无法完全再现逝去的法治生活真实,正如后人也无法完全再现我们的法治生活真实一般,但我们不能仅仅陌拜于法治话语体系的魅力。因为我们所经历的,是前人未曾经历的,我们所体验的,是后人不能再体验的,我们所拥有的是完全属于我们的。
        让法治从宏达的话语中走出,不再僵化和模糊,而是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法治文明的社会,不是运用“丛林法则”来解决纠纷,也不是依靠与政府或官员的关系来解决纠纷,而是应依据法定程序来实现自我救济。尽管法律不可能是完美的,也可能存在缺陷,执法者也可能会有不公甚至假公济私,但在法治社会中,公平正义肯定是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实现的,司法程序是人人可及也是透明公开的。人们完全可以通过也应当通过正当程序,来纠正司法和执法中的错误,从而在法治的框架内寻求到救济,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