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林泰松主任与中山大学张民安教授合著的《人格权在民法典当中的独立地位》一书由中山大学出版社正式公开发行,现可在京东网、当当网以及各大实体书店购买。
内容简介
《人格权在民法典当中的独立地位》一书共分为13个章节,对人格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独立设编当中所设计的问题做了详尽的阐述,对我国主张人格权是否应独立设编的民法学者的意见做了评论,认为人格权的重要性以及人格权法理论的系统性,都要求我国立法者将人格权在民法当中独立设编。
另外,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今年12月份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显示,人格权作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第三编单独成篇。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适合民法学者、律师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师生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阅读。
目录一览
第一章 我国民法学者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设编的不同意见
一、我国民法学者对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设编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
二、梁慧星教授是如何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
三、除了梁慧星教授之外还有哪些民法学者基于哪些理由反对人格权独立设编
四、我国哪些民法学者基于哪些理由主张人格权的独立设编
五、我国立法者应当将人格权独立设编的主要原因
第二章 人格、法人格与人格权的独立性
一、人格的不同法律含义
二、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法人格与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三、“人格”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而非“私法上的概念”的理论为何是完全错误的
四、“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的反对理由为何没有说服力
五、“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的反对理由为何没有说服力六、“人格权的宪法性质”的反对理由为何没有说服力
第三章 法人的人格权与人格权的独立性(上)
一、我国民法学者关于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的争议
二、法人为何享有人格权
三、确定法人人格权范围的独立方法
四、法人享有的第一类人格权:各种各样的自由权
五、法人享有的第二类人格权:以满足法人个体化为目的的人格权
六、法人享有的第三类人格权:生命权和身体权
七、法人享有的第四类人格权:法人的名誉权和回应权
八、法人享有的第五类人格权:法人的隐私权和无罪推定受尊重权
九、法人享有的其他人格权
第四章 法人的人格权与人格权的独立性(中)
一、我国民法学者关于人格权性质与人格权独立设编之间的关系的说明
二、自然人人格权的性质:非财产性和财产性
三、法人人格权的性质:非财产性和财产性
四、法人人格权性质的具体确定
五、法人人格权的特征
第五章 法人的人格权与人格权的独立性(下)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所采取的法人会遭遇非财产损害的肯定理论
二、法人不会遭受可予赔偿的非财产损害理论:法国民法学者的反对意见
三、法人会遭受可予赔偿的非财产损害理论:法国民法学者的肯定意见
四、法人为何能够遭受可予赔偿的非财产损害:笔者的观点
五、法人人格权遭受侵犯时所产生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第六章 主观权利之间的差异与人格权的独立性
一、为何“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不是人格权不能够独立设编的理由
二、“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仅仅是人们建立主观权利类型化的目的
三、人格权在我国一定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物权在具有人格权特性的情况下为何能够独立设编
第七章 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和代理的一般规定与人格权的独立性
一、“人格权不能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的反对理由为何没有说服力
二、德式民法典对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等内容做出的规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的时效规定能够适用于人格权
四、民法典总则编中有关法律行为和代理的一般规定能够适用于人格权
五、梁慧星教授的此种反对意见所具有的认知意义:总则编与分则编的编制体例所存在的固有问题
第八章 人格权的性质与人格权的独立性
一、“人格权的防御性、人格权的先在性、人格权的不可定义性和人格权的不可言说性”的反对理由为何没有说服力
二、人格权不仅仅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
三、人格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实在法化的自然权利四、人格权像所有其他民事权利一样是可以定义的一种民事权利五、人格权像所有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可言说性”
第九章 法律条款的性质、法律规范的双重适用与人格权的独立性
一、梁慧星教授对“不完全法条和双重适用”理论的阐述
二、人格权的独立设编与人格权的独立设节
三、人格权法与侵权救济法的独立性
四、立法者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在性质上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
五、“不完全法条”和“法律的双重适用”在民法当中属于再正常不过的现象
第十章 《乌克兰民法典》与人格权的独立性
一、2003年的《乌克兰民法典》第二编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二、梁慧星教授对“为什么不学发达国家,而非要学乌克兰不可”的反对理由做出的具体阐述
三、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对梁慧星教授上述理论做出的反驳
四、梁慧星教授的上述反对理由所存在的问题
五、《乌克兰民法典》第二编说明德式民法典并不排斥人格权的独立设编第
十一章 我国民法学者主张人格权独立设编的理由为何没有说服力
一、“人格权制度不能为主体制度所涵盖”的理由为何没有说服力
二、“侵权责任编无法解决人格权保护问题”的理由为何没有说服力
三、“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的理由为何没有说服力
四、“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直接回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的理由为何没有说服力
第十二章 人格权为何应当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当中独立设编(上)
一、民法内容是否在民法典当中独立设编的核心判断标准:重要性标准
二、法国立法者根据民法内容的重要性决定民法内容的独立设卷性
三、德国立法者根据民法内容的重要性决定民法内容的独立设编性
四、逻辑性的判断标准并不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没有将人格权独立设编的原因
五、从地位卑微的人格权到作为首要权利的人格权
六、人格权在今时今日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应当将其独立设编
第十三章 人格权为何应当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当中独立设编(下)
一、人格权内容的丰富性、有机联系性和集中统一适用性要求人格权的独立设编
二、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独立性要求我国立法者将人格权独立设编
三、人格权理论的进步和发展要求我国立法者将人格权独立设编
作者介绍
张民安
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曾发表大量的学术论文和出版了大量的学术著作。无论是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还是所出版的学术著作均被中国民商法界人士广泛援引,是中国民商法学界为数不多的能够同时对中国的民商事立法、民商事司法和民商事学说产生重要影响的学者。
林泰松
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全国优秀律师,一级律师。兼任: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广东省工商联执委员,广东省财税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专家、仲裁员,广东省人大常委立法咨询专家,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