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管凡、吴钦松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成功入选“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2008-2018)”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23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3479

 
 
 
 
2019年4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白皮书(2008-2018)》,并同时公布了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本所管凡、吴钦松律师团队代理了其中的第六号案例“民生银行诉宁波亚钢、中金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值得强调的是,该案例早于2016年既已被评为“广东省维护金融稳定”十大典型案例。

 
 
 
 
 
 
 
01 案例典型意义 
 
本案在程序上克服了一案中能否一并审理信用证(保函)追偿法律关系、对外担保法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立案障碍,在实体上回答了开具独立保函的一方在依据保函承担责任后,能否向独立保函的实际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难题。


02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5日,民生银行与宁波亚钢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民生银行为宁波亚钢提供授信额度,用于贸易融资下的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

同日,民生银行与中金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中金公司为宁波亚钢与民生银行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基于上述合同,民生银行与宁波亚钢同日再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及《开立保函协议》。

2012年8月29日,宁波亚钢向民生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书》,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工银亚洲、被保证人为环保钢铁公司、金额四千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保函。

2012年8月31日,民生银行向工银亚洲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为环保钢铁公司(香港公司)和中环钢铁公司(澳门)公司向工银亚洲借款提供担保。

2013年7月30日,因环保钢铁公司和中环钢铁公司未按约定向工银亚洲偿还借款,工银亚洲向民生银行发出索赔电文,民生银行根据保函向工银亚洲支付人民币四千万元。

后民生银行行使追偿权,要求宁波亚钢清偿债务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中金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环保钢铁公司和中环钢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 律师代理工作 
 
本所律师接受民生银行的委托后,迅速全面详尽研读案卷材料、仔细梳理事实信息。因本案属于涉港澳案件,代理律师在代理初始就需要克服搜集、翻译及联系公证主体资料和证据等诸多代理困难。

此外,本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包含信用证(保函)追偿法律关系、对外担保法律关系等,而这些法律关系能否在一案中起诉、审理,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通过梳理案情和缜密分析,代理律师认为在一案中处理所涉多种法律关系存在可行性,并按此思路起草诉状和准备证据材料。

接受委托后的一周内,本所律师成功立案,并说服法院在两周内完成江阴、上海、宁波等地的查封工作。

此后,根据案件实际需要,代理律师向工银亚洲等主体发送律师函,使其提供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为民生银行的权利主张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因关于独立保函项下的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能否对作为非保函申请人的境外借款人主张权利,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故在后续审理中代理律师积极引导法官根据法理及法律原则支持民生银行对境外被告即环保钢铁公司和中环钢铁公司的追偿主张,并多次提交书面代理意见阐述相关观点。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民生银行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04  法院观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民生银行根据其出具的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行使追偿权而发生的纠纷,宁波亚钢和中金公司应分别依据其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承担责任,环保钢铁公司和中环钢铁公司虽未与民生银行签订合同,但其作为向工银亚洲借款的债务人实际享有了案涉保函所带来的利益,民生银行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环保钢铁公司和中环钢铁公司行使追偿权,符合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合理和等价有偿原则。



本案入选广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白皮书(2008-2018)十大典型案例及“广东省维护金融稳定”十大典型案例,该案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具有较高参考价值,有力地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展现了本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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