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林泰松主任接受羊城晚报采访表示,有关“童模”问题立法界需引起关注

发布时间:2019-4-23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1956

 

 

 

 

 

 

 

 

 

近日,我所林泰松主任就最近引发社会热议的童模妞妞被生母踹打事件接受羊城晚报采访,该报道于2019416日在《羊城晚报》的今日热闻版面刊登。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泰松在采访中详细介绍了关于童模和童工在法律上的区分界定的内容。林主任解释说:童模和童工在法律上还是有区别的。童工是雇佣关系下的身份,而童模针对的更多是一种类似于广告或者演艺行为。国务院在2002年就已经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各类经营机构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和体育单位在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下,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2018年修订的《广告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这里针对的是广告代言,而不是广告表演。

 

 

林主任认为目前针对童模行业的相关法律尚存空白,需立法部门加以重视。童模作为童工和代言人之间的模糊地带,被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这应该是立法界要引起关注的事情。林主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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