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9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10986
作者:杨晓宇 律师
摘要:关于申请再审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其中“事实查明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则是申请再审最常使用的理由,事实查明错误针对的是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法律适用错误”针对的是“依照……的规定,判决/裁定如下”的部分。以上两部分之所以能够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在于都能对另案产生既判力,而“本院认为”则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该部分更多的为法官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的说理,属于法官判案思路的归纳和叙述,该部分表述错误能否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司法实践中能查询的判例几乎没有,本文结合作者的真实办案经历加以叙述。
关键词:既判力 本院认为 申请再审
案例:A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原交由B公司负责地上拆迁安置工作,双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如B公司拆迁完成后的实际安置面积小于约定面积,则对应结余面积作为奖励给B公司。后A公司另案欠债,该块土地作为其名下财产被越秀法院拍卖,C公司通过公开竞投成为买受人。拍卖时,根据拍卖公告可知:案涉土地已经完成拆迁结案备案工作,但实际安置并未完成,因此公告要求买受人完成土地上与被拆迁户的安置补偿义务。公告内并没有披露A公司和B公司的债权债务。C公司受让后依约履行安置义务、推进开发。此时,B公司以其与A公司之间结余面积的约定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以C公司为实际买受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折价补偿。
本案经一审、二审、重一审、重二审,最终重二审法院以案涉土地拆迁安置实际未完成,是否存在结余面积尚未确定,请求结余利益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驳回B公司的请求,但却在“本院认为”部分确认如果最终存在“结余面积”,那么C公司需要对所谓的“结余面积”承担连带责任。该认定导致C公司后续被B公司另案起诉,要求直接折价支付结余利益,案涉地块被查封,拆迁安置工作停滞,开发受阻,C公司每月支付巨额临迁费用和违约金。因此C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予以纠正,省高院再审裁定予以驳回。收到裁定后 C公司找到本所,请求通过抗诉手段督促省高院重新再审。
律师观点:
生效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也产生“既判力”效果,应当纳入再审的审查范围,该部分表述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一)“ 本院认为”部分是法官判案思路的表述,纵观整篇判决书,该部分是集中体现法官判案思路和能力的精华,可谓是字字珠玑,该部分其实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官如何分析和理解案件事实,即客观事实的延伸;第二,法官如何适用法律规定。因此该部分的阐述也应当属于再审的审查范围,因为包含“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两部分内容。另外,本案比较特殊,“本院认为”部分还涉及法院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连带责任”根本不属于B公司对C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院认为”部分的表述也会产生所谓的“既判力”效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是免证事实,当事人另案可以直接援引。如前所述,“本院认为”部分的表述也包含“事实认定”的内容。因此,该部分的表述当然也会产生“既判力”的效果。
(三)“本院认为”部分不及时纠正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生效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表述也多次存在被另案直接援引的情况,更有甚者,成为另案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如有“事实认定”不当或者“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形,当然应当通过再审予以纠正,而不能考虑到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本身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仅对“本院认为”部分有异议没有再审予以纠正的必要而予以驳回。
如同本案一般,虽然生效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却在“本院认为”部分直接确认了C公司的连带责任。如果该表述不通过再审予以纠正,那么B公司可以此另案起诉C公司,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事实上,C公司急迫申请再审的原因就是因为B公司另案起诉C公司、查封案涉土地,C公司的损失进一步增加,生效判决没有保障C公司的任何合法利益。当然,如果“法院认为”部分还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再审的情形,那么也应当再审予以纠正。
检察院和法院最终处理结果:
(一)省检的抗诉意见: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起抗诉。
(二)再审判决书的认定:结余面积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A公司是否承担直接的民事责任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二审判决径直审查认定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显属不妥。综上,二审判决实体处理虽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论述中认定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认定存在不当,再审予以纠正。
本案的意义:
在办理本案前,本人也不确定抗诉和再审能否成功,并通过多种渠道检索相关判例,但都没有查询到同款支持判例。本案省高院予以纠正意义重大,以往办案法官在阐述“本院认为”部分时,随心所欲任意表述的情形比比皆是,有些当事人认为最终判决结果无碍便没有申请予以纠正,有些当事人申请纠正被予以驳回,本案再省判决以后:第一,相关案件亦可援引申请抗诉/再审;第二,对办案法官的一个警钟,“本院认为”的表述必须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