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我所破产管理人团队办理的两个案件成功入选广州中院近三年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6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207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7-2019),其中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两个重大破产案件——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和广东省纺织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被列入广州中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和解案

 

 

(一)案情简介

 

 

 

 

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岱公司)是一家2002年7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5633万元的民营企业。

 

因中岱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权,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岱公司持有的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运公司)50%股权是其主要财产,而海运公司的主要财产是其开发的地产项目琶洲“中岱广场”。该项目开发停滞十多年,已经烂尾。

 

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中岱公司持有的海运公司股权难以通过破产清算拍卖方式变价,即使成功拍卖,成交价也远低于中岱广场项目的实际市场价值。

 

中岱广场位于琶洲,紧临“广交会”主馆,占地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已基本开发完工,引入外来投资人盘活中岱广场项目,可以使中岱公司、海运公司免于破产,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法院的主持下,管理人与潜在投资人、股东、主要债权人多次沟通,拟定了中岱公司破产和解、海运公司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安排)、投资人对中岱公司股权重组相结合的综合和解方案。

 

2018年6月1日,广州中院裁定从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同年9月3日,广州中院裁定认可中岱公司的和解协议。

 

 

 

(二)案例典型意义

 

 

破产审判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考虑中岱公司主要资产有较大市场价值,和解对各个利益相关方属于最优的情况下,经过实地考察、反复分析推演,推动案件达成和解终结,避免了中岱公司、海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

 

中岱公司在3个月内成功和解,通过引入外部投资人投入6亿元,实现了安置职工8人,清偿职工债权90多万元,清偿债权4.15亿元,清偿率达81.6%;同时救治海运公司,盘活了该公司位于琶洲的在建工程中岱广场。

 

本案充分体现了破产审判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救治困境企业、恢复企业生机方面的重要功能,实现了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投资人等多方利益共赢。

 

 

广东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破产清算案

 


(一)案情简介

 

广东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下称“省纺织总公司”)于1986年2月2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其前身为广东省第一轻工业厅下属广东省纺织工业公司。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受经济危机、企业决策失误等因素影响,省纺织总公司营业额开始大幅下滑,于2000年停止经营。

2017年2月14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省纺织总公司破产清算案。经审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8位债权人共10.82亿元的债权。

2018年3月21日,广州中院裁定宣告省纺织总公司破产。

2019年10月22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纺织工业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年11月25日,广州中院裁定终结省纺织总公司破产程序。


 
 

(二)案例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州中院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后受理审查的首件破产清算案,也是广州中院受理的首件国有“僵尸企业”案。

省纺织总公司作为广东省纺织行业的龙头企业,有多家子公司,停业多年,属于已被淘汰的落后产能。

通过破产清算,广州中院对省纺织公司下属14家纺织类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按比例清偿债权人被拖欠多年的债务,清理省纺织总公司债务10.8亿元,使广东省纺织行业摆脱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对上级集团完成国资混改有重要意义。
 
 
 



 
 


律师总结



随着社会资本对破产资产价值认识的深化,以及破产法实践的不断深入,破产和解或重整制度恐更多作为理论界探讨的问题,实践中,重整与和解制度渐有融合的趋势,面对特点各异、千变万化的个案而言,借鉴、参考投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思路,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工具或工具的组合,才是破产企业获得拯救之道。




以上两起案件均成功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7-2019),对律师解决破产重组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和参考价值,充分展示了我所律师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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