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4-23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1942
近日,我所林泰松主任就最近引发社会热议的“童模妞妞被生母踹打”事件接受羊城晚报采访,该报道于2019年4月16日在《羊城晚报》的“今日热闻”版面刊登。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泰松在采访中详细介绍了关于“童模和童工在法律上的区分界定”的内容。林主任解释说:“童模和童工在法律上还是有区别的。童工是雇佣关系下的身份,而童模针对的更多是一种类似于广告或者演艺行为。国务院在2002年就已经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各类经营机构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和体育单位在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下,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2018年修订的《广告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这里针对的是“广告代言”,而不是广告表演。”
林主任认为目前针对“童模”行业的相关法律尚存空白,需立法部门加以重视。“童模作为童工和代言人之间的模糊地带,被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这应该是立法界要引起关注的事情。”林主任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