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3-27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3724
近年来,电梯伤人事件频发,而发生该类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该第一时间先向受害人进行伤害赔偿,然后物业公司再向造成事件的责任方进行追索?
昨日,广东南方卫视就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删除此前专家意见稿中的亮点——“物管先赔”规定事件采访我所高级合伙人杨慧杰律师。
2015年3月25日,相比之前的专家建议稿,该草案稿中关于电梯使用管理者(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后的第一赔付责任的有关条文被删除,因此引发社会公众激烈争辩。
杨慧杰律师就该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认为物管先赔对于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有着积极意义,该种特殊责任确定应该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立法确定。无论是否正式立法确立“物管先赔”,物管公司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是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