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刑辩随笔 ,作者刘远
分享刑辩律师工作日常
PART. 01
案例概述
A某是广州人,本科学历,计算机专业。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广州某广告公司工作,后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闹翻,离职走人。之后,A某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以及在职期间积累的网站开发经验,先后创设数个体育资讯网站,网站主要以图片、文字、视频等方式提供体育赛事新闻、比赛结果分析、预测,吸引网民浏览网站,积累一定名气和流量后,在网站设立广告位并赚取广告费。2012年开始,A某接触到部分境外赌场,并为赚取广告费在自身经营的网站上为赌场发布赌博广告。2023年2月,A某以及其他一些为同个境外赌博网站的打广告的网站主被某地公安以开设赌场罪抓捕归案。经鉴定,A某收取境外赌博网站的广告费高达400余万元。
侦查期间,A某退清全部赃款并被取保。取保期间,A某根据自身长期接触此类网站的经验,将多个同类网站为赌博网站打广告的线索,提供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查实三条举报线索,成功将三名涉案人员抓捕归案。侦查终结后,承办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拟将A某与其他被举报人并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为防止A某举报信息外泄,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希望将案件拆案移送,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办案机关最终也只是同意将举报材料纳入案卷内档。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承办检察官进行汇报,并提示风险。经过律师多次沟通、申请,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对A某举报材料采取保密措施并同意拆案,将A某单独起诉至法院,最大程度的降低A某及其家属在事后被打击报复的风险。
本案后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A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属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A某归案后提供多条他人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A某降档处罚,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A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PART. 02
实务问题及经验分享
(一)立功线索的来源及风险防控
立功线索是立功的前提,无线索则立功无从谈起,但也不是有线索就一定能构成立功。法律对立功也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其一,线索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提供。实践中有律师或家属为当事人能够从宽处理向司法机关提供一些他人犯罪线索,但因非本人提供而不能认定立功。在各地司法厅以往公布的律师违规执业的案例中,也有部分律师同行违规向被羁押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的案例,但最终都被司法机关发现并查处,不但没有争取到立功,自身还要面临处罚,得不偿失。
其二,法律对立功线索的来源也有明确的合法性要求。实践中,有些人为了争取立功从宽处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引诱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过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对于这些情形如被认定为立功,则明显违背立功制度设立的初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立功线索的来源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
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
示例案件中,A某能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提供多条立功线索促成立功,主要是A某在互联网行业深耕多年,自身管理运行多个网站,清楚知道同类网站中的一些“门道”。其次,案发后,A某能够认真听取律师意见,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并主动退清赃款并成功争取取保,使得自己具有收集线索,揭发他人的客观条件。否则,即便家属知道相关线索,也无法提供给A某,更无法展开后续工作将线索转化为立功。
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例经验,具体业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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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发掘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并结合当事人教育背景、职业情况等信息,为当事人确定可搜集线索的大致方向,但律师或家属绝不能提供具体线索,要保证线索来源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因犯罪到案后,控告他人曾对自己实施其他犯罪的,且经查证属实的,能否构成立功?例如,A某因盗窃被抓,到案后除了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外,还揭发了B某对其实施过强奸,则A某是否构成立功?
对此,实践中争议很大,有支持的判例也有否认的判例。有部分学者的观点也是支持构成立功1,理由是刑法第六十八条并未将该种情况予以排除,从文义解释应属于立功。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蒋均炎诈骗案的指导案例中,则明确该种情况不构成立功2,理由是该情况属于被害人控告而非检举、揭发,两者内涵不同,再者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蒋被害人控告犯罪分子的行为认定为立功,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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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
不是把材料丢给公安机关就万事大吉,能否成功转化,还有赖公安机关的核实认定,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是案多人少,因此想要提高认定概率,又要促使公安机关尽快落实,需要在材料上下功夫。我们认为,律师要协助当事人梳理材料,材料至少应满足三个要求:其一,完整性,提供的材料要完整,尽量不缺漏,具体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进行准备;其二,真实性,提供的材料不能伪造、篡改且原则上尽量提供原件;其三,关联性,检举、揭发型立功,并不是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就构成立功,提供的线索必须具有具体的犯罪事实,且该事实与查证事实均有关联性。因此,在整理相关资料时,不仅要尽量详尽,还要具有明确指向性,如案例中整理的线索资料,包括网站截图、网站广告位中赌博广告截图及网站运营者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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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留痕
律师要提醒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材料要签名确认,既可防止被人掉包,也可避免律师执业风险。另外,线索材料要有备档,方便后续与公安机关核实跟进线索查实进展。
(二)举报人与被举报人
被并案处理的风险防控
具体承办业务当中,常见共同犯罪或一人数罪被并案处理,但实际上,为有利侦查一些案件事实存在关联的案件也会被并案侦查。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示例案件中,A某与其他共同在案发前并不认识,事先并无通谋,并非共同犯罪,而之所以被并案侦查,是因为这些网站运营者均先后为同一境外赌博网站打广告,即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费用收取等案件关键节点事实均相似,为有利侦查而被并案侦查。特殊之处在于,在案例中,部分同案是被A某举报后被抓的,案件后续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律师可以阅卷,则A某的举报信息和举报人的身份必将暴露,俗话说“断人财路,如杀人父母”,何况以被举报人的涉案金额,后续可能还要面临五年以上的长期监禁,因此A某信息一旦暴露,其本人和家属均将面临巨大的人身安全风险。
实际上,对于证人的保护,包括人身和信息保护在内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九条:“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透露证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在制作讯问、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当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的个人信息,签名以捺指印代替。对于证人真实身份信息和使用化名的情况应当另行书面说明,单独成卷,标明密级,妥善保管。证人保护密卷不得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以外的人员查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于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案处理的情况,相关保护制度和措施落实的并不到位。
示例案件中,律师在侦查终结前曾多次与办案警官沟通,指出问题和风险并要求分案移诉,得到的回复是领导不同意,办案警官还坦诚自己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同单位的类似案件中也都这样处理,举报人后来也没出事,但这完全是侥幸心理,“没出事≠不会出事”,这种处理态度和方式无疑是对举报人及其家属的极大不负责,是对举报人人身安全的漠视。实际上,很多伤害是无法靠事后弥补来还原的,人被杀了,即便行凶者被处死,也无法使被害人复活。
无奈之下,律师也只能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最后也只是争取到举报信息单独成卷并入案卷内档,也算是个折中处理。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后,又经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院协商和申请,最终检察院同意拆案,并对A某单独起诉。案例中,律师在为A某争取立功从宽处理的同时,也为A某和家人免除了后顾之忧。
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例经验,具体业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筛选立功线索要慎重,尽量不选与自身案件存在一定关联的线索,尽量避免可能的信息泄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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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索有得选的情况下,尽量挑选比自己当事人罪责重的线索,不然后续可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无形中拉高自身在共犯中的排位,增加争取缓刑的难度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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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与被举报人案件并案处理,要明确要求办案机关进行拆案或对举报材料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身份泄密并被事后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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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时限,要时刻关注办案机关的办案进度,对于有时限要求的诉讼事务,有时差一天可能就是天差地别。
(三)拆案在共犯辩护中
对适用缓刑的影响
拆案并非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本身并不直接影响量刑,但在共同犯罪中,拆案确具有独特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刑罚的执行方式,即“缓刑”。
实践中,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侦查机关会根据同案犯的罪责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序,而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这种排名意味着后续法院的量刑排序,排位越靠前的嫌疑人一般量刑越重。抛开适用缓刑的刑期因素(三年以下),共同犯罪案件中能够争取到适用缓刑的往往是排名倒数,罪责最轻的少数人。因为从罪责均衡的角度,排名居中的被适用缓刑,则排在其后罪责更轻的没理由不适用。此外,如果排名靠后的同案犯不认罪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适用缓刑,则排名靠前的同案犯势必也会受此影响,被拖累而失去适用缓刑的机会。这种情况下,拆案的意义就凸显出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同案犯之间因为量刑平衡或其他因素而对适用缓刑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为适用缓刑创造有利空间。
示例案件中,A某在被起诉的9名共犯中排名第4位,除A某后被拆案单独处理外,其余八名共犯只有最后两名被适用缓刑,也就是说如果A某未被拆案,即便其符合适用缓刑的一般条件,法院也会因同案间的量刑平衡等方面考虑不会给A某适用缓刑。当然不是说所有案件都有机会拆案,肯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至少示例案件的处理方式,能够给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多一些启发和选择。
(四)具有多次一般立功表现
能否被减轻处罚
示例案件中,A某开设赌场收取的广告费用约为400余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开设赌场罪调整后的量刑档次,A某应在五年以上量刑。也就是说,A某虽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但并不排除法院判实刑的可能。要保住取保成果,只有争取更多降档情节才行。
示例案件中,我们利用A某取保在外的时机,协助A某充分挖掘相关线索,成功找到五条他人犯罪线索并提供给侦查机关,最终有三条线索被查证属实,但可惜三条线索涉及的金额金额都不高,未达到重大立功的标准,最后也只是被法院认定构成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能降档吗?《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一般立功,法律效果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而言,最高也就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揭发本罪嫌疑人很难构成重大立功。我们认为,既然刑法对于一般立功的法律效果设定有减轻处罚,就应该有其适用空间,否则就失去设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该条款只是规定了一般立功量刑从宽幅度,同样未说明能否降档。
刑法意义上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刑法分则中部分罪名规定,多次实行某个犯罪行为的,法定刑升格并加重处罚,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入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但多次猥亵,法定刑加重并升格为五年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入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多次抢劫的,法定刑加重并升格为十年以上;《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入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但多次聚众斗殴的,法定刑加重并升格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等都是如此。
《刑法》第六十八规定了一般立功可以减轻处罚,但并未规定具体适用情形。我们认为,按刑法总则与分则条文的体系解释,刑法分则部分罪名中多次实行某种入罪行为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那么嫌疑人具有多次一般立功表现的,也应作为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示例案件中,A某虽然犯罪金额高达400余万,按金额应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最后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A某属从犯,且具有多次立功表现,决定对A某减轻处罚,最终A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PART. 03
总 结
检举、揭发型立功,重点在于线索的挖掘和资料的梳理,要保证线索来源的合法性,还要尽量避免可能牵扯自身或跟自身案件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线索,防止举报信息被泄露。一旦被并案处理,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拆案,好处是一方面可以避免举报信息的泄露,另外也可一定程度上打破同案间的量刑平衡,避免被排名靠后的同案犯拖累,单人单案更容易争取缓刑。
参考材料:
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第525页。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第213页。
作者介绍
刘远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擅长复杂民商事纠纷、经济职务犯罪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执业十年刘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素养,严谨的办案风格,并始终坚持“以合法方式让当事人获得最大利益”的办案理念,先后主办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疑难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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