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下午,我所合伙人林叔权律师受邀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讲授《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条款研究》。
· 图 · 林叔权律师
林叔权律师讲述了《民法典》中对发包方和承包人法定责任的规定,介绍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违约条款及专用条款中的违约条款的设置原则。
林叔权律师表示,违约金条款的设定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以保障工程质量、工期等合同目的的实现。违约金条款基于意思自治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却可基于法定规则予以调整。林律师结合法律规范、司法裁判案例,归纳和分析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于当事人违约金条款进行调整的一些裁判规则。
· 图 · 活动现场
针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额确定规则、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调整规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林叔权律师详细解读了多项违约金叠加、逾期竣工违约金及工程质量违约金等情形的裁判规则及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对律师、公司法务人员办理承包人、发包人主张违约金及主张因一方违约而致合同解除的案件的办理策略与技巧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林叔权律师的讲授结合实际与案例,针对性和实用性强,深受参加培训的学员的好评。
律师介绍
林叔权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国信信扬城市更新专委会秘书长
广州市律协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委会委员
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
擅长建筑工程、房地产、城市更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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