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尽职调查是律师(尤其是非诉讼律师)躲不开的一项基本且重要的工作。许多律师对尽职调查是既爱又恨。爱的原因是可以开启一个新的旅程,到一个新的城市、听很多的故事、见很多的人、开拓跨行业的视野、吸收很多的知识,还有免费的机票、酒店和美食。恨的原因是“免费”背后的说走就走,时间地点全部是客户说了算——42度的地面高温在武汉的某工业园区走上一圈;零下2度的雨夹雪天气,在贵阳某个铺着蹭亮大理石地面的办公楼里坐上一天。文山会海和007的工作状态都不是最让人崩溃的,能让尽调团队原地爆炸的是调查对象的不配合,方法那是多种多样。例如,给尽调团队腾出一个办公室,出入必须刷卡且门卡只有两张——就跟被禁足了差不多;自我检讨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让你在满墙的铁皮柜子里自己找两份合同——鼻炎患者还请自备口罩。老板阔气的,还会天天安排大餐。曾经有一顿饭,公司的足球队和啦啦队都来了,20几个人围着你,吃好喝好唱好,不够再去个宵夜——务必把尽调团队折腾到四肢无力、六神无主。
虽然尽职调查起源已久,但“尽职调查”这四个字为人熟知和热议的原因,却是近期的康美药业一案。该案件反映出尽职调查业务的低收入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为此,笔者想就个人从业经历中摸索和积累下来的一些经验和心得,和新手律师们分享,欢迎同事们评论、指正,也算是和尚未谋面的各位建立沟通的一种方式吧。
PART ONE
什么是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简称“DD”或“DUE D”,对应的英文是DUE DILIGENCE, 字表意思是“应有的注意”。也有译为DEAL DILIGENCE的,即“为交易而进行的调查”。规范的术语应该是“DUE DILIGENCE”。在收并购业务中,尽职调查通常包括背景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其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和部分背景尽职调查工作,就是由律师完成的。
我国与尽职调查直接相关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2007年中华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011年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1年证监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5年中华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2023年证监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从文件标题可见,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都是针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证券业务领域的。笔者认为,由于在其他领域暂时没有特殊的和不一致的规定,因此,律师在承办非国有企业、非上市公司、非证券业务时应参照适用上述规范;而从自律和风控的角度,则建议经办律师严格遵守和适用上述规范。
PART TWO
为什么要做尽职调查
我们经常会被问到一个问题,“我们双方都谈好了,你们还来调查什么?”有点啼笑皆非的是,提出这个问题的,不只是被调查对象,也会是我们的客户。
尽职调查是为客户的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信息,这些信息要求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而交易双方的信息肯定是不对称的。排除主观上的恶意,交易各方对信息的理解,和法律专业人士的理解存在天然的不同,尽管客户自己可能拥有相当专业的投行部门。以两个项目为例,解释为什么需要做尽职调查:
项目A
目标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挖矿机”为主业的公司,在当时甚是热门,收购方(客户)是一家香港公司,股东希望完成收购并对接自己的比特币投资。目标公司证实经工商登记合法设立、且国内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生产和销售挖矿机。目标公司设立时间短、账务清晰,交易双方已就收购价格、交付条件等初步达成一致。
尽调团队在项目A中,通过收集了各地法院的判例、走访了目标公司以及收购方所在地的政府管理部门,得出了国内有可能禁止挖矿机生产和销售的预判,并向客户作出了明确的风险提出,但客户仍坚持完成了收购。在收购完成后3个月,挖矿机业务被国家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从而全面禁止。由于尽调团队已经作出明确的风险提示,因此客户并未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追索,反而把之后的多个投资业务都交了给经办律师。
项目B
在某债务重组项目中,债务人(目标公司)自称拥有相当于3个澳门特别行政区面积的农村集体土地,并已获得政府批准,可通过和村民合作或租赁的方式,建设高尔夫球场、影视基地、酒店、养老公寓等项目,自我估值2亿元。债权人(客户)寻找到有意收购的资金方。但资金方委托的评估公司则认为,目标公司不享有该等用地的权属,不符合业务准则的要求,因此,给予的估值为零。重组工作陷于停顿。
尽调团队在项目B中,接受债权人(重组方、客户)的委托,对接债务人和资金方委托的尽调团队和估值团队,尽调团队核查了目标公司与村委、县政府签署的土地租赁/承包/合作协议、支付租金/承包款/合作费的凭证,走访了村民、村委、县政府、市政府,提供素材向资金方论证了目标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且估值的对象应该是“经营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在概念得到修正后,资金方放弃了评估公司的估值报告,根据内部的投资测算进行价值反推,为价格谈判提供了论据支持,重组工作得以重新启动。
在资金方入股项目的若干年后,因土地资源的特殊性,目标公司的另一债权人以利益输送和洗钱为理由,向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举报了资金方和重组方,资金方、重组方、目标公司均被立案调查。尽调团队向调查部门提供了尽调团队的工作底稿、尽调报告、谈判记录以及各参与方的投资测算、问题回复、会议纪要、协议修改等多项材料,从多方面证实了交易是基于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论证以及准确的估值,交易价格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洗钱的空间,最终案件得以撤销。
可见,尽职调查绝对不是流于形式的工作,它的价值既不简单也不初级,核心作用可归纳为:
1
为客户(甚至是交易双方)提供决策的依据、估值的依据、谈判的依据;
2
为经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自我保护的安全网,避免将来被反向追责;
3
新形势下企业合规制度的要求——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下,这个作用尤为重要。
PART THREE
尽职调查清单怎么出
必须要漂亮
排版漂亮!逻辑清晰!没有错别字!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不用展开多说,但切记身体力行。让人愿意看、看得懂、不浪费时间的尽调清单,是尽调团队向被调查对象首次奉上的善意和诚意,是换取对方配合的情感基础。毕竟,尽调的意义是相互促进,不是相互折磨,“买卖不成仁义在”嘛。明知道老板会拿着尽调报告里的事儿去压对方的价,我们做枪手的还不得“体贴”对方一点吗?
复制粘帖后宋体和楷体并存、万位以上但没有千分位的长串数字齐飞、通篇“贵司”但不明确是哪个/哪几个公司,都会让打开清单的人感觉异常疲惫。建议适当加入底纹和颜色,便于区分类别;调整字体大小和行距,适当增加段前段后的距离,让眼睛有休息的空间;加入页码和编码(个人经验,西式的多级序列,例如1、1.1、1.1.1、2、2.1、2.1.1…会比中文的一、(一)、1、2、二、(一)、1、2,逻辑上更加直观和清晰)……这些都是简单有效的方法,舒适的阅读体验能够大大减少对方收到清单时的紧张和对抗心理。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个人喜好设定自己的模版,但团队对外一定要有统一的风格,体现团队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必须要有针对性
好的尽职调查清单一定要目的明确,牢牢锁定调查的关键点。尽职调查是为交易服务的,所以清单一定要突出交易的要素。在撰写清单前,建议先做一些准备工作,例如:
1、了解客户初步的交易构思,包括交易目的、交易时间和周期、交易方式、交易条件、交易习惯等。例如,客户的目的是买资产,但选择物权转让还是股权收购、财务上是否有并表要求,表现在尽职调查的内容上,就有很大的差别。根据经验,不管客户是否已经决定了交易模式,经办律师花点时间去了解客户决策的依据、提供不同模式的风险提示和备选方案,仍然是很有工作价值的,这也是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能力的一个展现。
2、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例如,为REITS服务的时候,武汉、深圳、广州对于小区车位能否办理产权有不同的规定;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广州各区对于弃产面积能否入市、如何入市也有不同的政策;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落地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的测算。提前收集当地的政策法规和法院判例,能够让清单中的问题更加清晰,尽职调查的成功率就能相应提高。当律师表现出一定的预判能力的时候,律师收费的议价能力也能相应提高,对吧?
小Tips
1、提前搜索一下客户、被调查对象、甚至交易参与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不要依赖客户提供的架构图,客户说的“**集团”,可能根本就没有经过工商注册,只是惯用的称呼。准确的企业信息,能够节省经办律师的时间,更能避免给人“不专业”的负面印象。
2、和客户开始接洽的时候,可以同步进行信息收集。不要吝啬这一点点的付出。用收集到的信息,和客户展开较为深入的业务沟通,给出初步的建议甚至是适度的质疑,是帮助律师争取案源和提高收费的好方法。
分享一个有趣的经历
有一家央企在深圳设立的公司,急需在一周内确定交易律师,已经初步商定了某两家红圈所。我们的尽调团队在得知信息后,直接给该公司发送了一份尽职调查清单,其中特别标注:该深圳公司(收购主体)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请客户核实收购主体的名称;央企审批流程所需的周期,不能支持客户设定的交易时点,请客户核实收购主体的股比设计。董事长第二天就直接约谈了我们,现场拍板确定委托。签约那天,董事长说,他和其他律所谈了一个月,没有律师质疑过他公司的主体资格。
3、先撰写《初步尽职调查清单》,尽快提交给客户和被调查对象;再根据调查进展,对清单进行修改和补充。证监会和司法部要求的“审慎勤勉”,展开解释就是“对专业事项履行严格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因此,尽职调查不要求尽善尽美和包罗万象,特别是非上市公司、非国有企业、非证券类业务。例如,环评、税务和人力资源是常规清单类别,但在《初步尽职调查请单》里面,可以暂时忽略。把第一阶段的关注点放在交易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上,既能提高效率,也更有利于客户甄别交易风险。通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帮助客户厘定交易范围,区分交易资产和非交易资产,在此基础上调整和完善尽职调查清单,进行第二阶段的调查工作。让调查节奏和交易节奏保持一致,律师在交易中保持“一直在线”的存在感,避免尽职调查流于形式。
——未完待续——
作者介绍
赵立华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现担任英国皇家测量师协会会员、考官,擅长不良资产处置、股权并购、债务重组等法律业务领域。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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