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过程中,经常遇到村民咨询户口曾经迁出过集体经济组织,后有迁回,是否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还享受成员的分红待遇等问题。
笔者曾经经办过一系列关系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与权益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对这类型的纠纷处理积累了一定的实务经验,现根据某个案例进行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钟某曾是广州市某镇某村某经济社的村民,结婚后在外购买了房子,搬离本经济社,后因孩子读书需要,将户口迁出至所购房子的地址(与该村不同的行政管理区域)。随着经济发展,该村因厂房土地较多,经改造后承包出租收入稳步增长,村民的分红每年都稳定增长。钟某随即将户口迁回其父母处,同时要求经济社恢复其社员资格,并分配股份红利。经济社明确表示拒绝。
1
钟某遂申请行政处理决定
当地镇政府以经经济社社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认为钟某结婚后没有在村内居住,更没有履行社员义务,不同意钟某获得社员资格、不同意钟某获得社员分红待遇为由,驳回了钟某的申请。
2
钟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钟某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钟某的理由是,自己是该村土生土长的村民,出生在此,成长在此,虽然因为孩子读书需要而短暂将户口迁出,但很快就将户口迁回,不能以户口曾经迁出就否定自己是该村村民的事实,而且,她作为妇女,其妇女权益应受到保护和保障;其与父母在同一户口内,其父母作为“户代表”履行了村民义务,其应该获得社员资格并享受社员分红待遇。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的户口曾经迁出迁入,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钟某是否可以获得社员资格并享受社员待遇,应当经济社社员大会表决。经民主表决,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表决通过不同意钟某获得社员资格及享受社员分红待遇,该表决程序合法,遂驳回了钟某的诉讼请求。
钟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钟某上诉的终审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寄语
钟某虽然生于斯长于斯,但因其户口曾从经济社迁出,即使再迁入,也不是当然的再次获得社员的资格和待遇。根据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是否可以获得社员资格与社员的分红待遇,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取决于经济社成员的意见。也就是说,组织章程有规定的,从章程规定,比如有些经济社的组织章程规定因求学、参军等原因户口迁出迁入的,在户口迁回后即恢复成员资格和待遇,无需再经成员大会表决。但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尊重经济社成员的意见,也就是说,要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案中,钟某经经济社成员大会表决其是否享有成员资格和待遇,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均不同意其获得社员资格并享受社员分红待遇,该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因此,钟某不能获得经济社社员资格与分红待遇。
妇女权益要保障,如果仅仅是因为妇女出嫁就剥夺户口并没有迁出经济社的妇女的经济成员资格和待遇,是严重违法的。但是,如果妇女的户口已经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之后再迁入的,甚至可能是仅户口迁回经济社,人并没有回到经济社生活,也没有履行社员义务的,其是否能够重新获得成员资格和待遇,以经济社成员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当然,经济社成员大会表决的流程要合乎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本案例中,钟某所在的经济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均不同意钟某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受成员待遇,符合相应的规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法院根据成员表决意见作出的裁判是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作者介绍
谭群英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理财规划师
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谭律师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担任白云区江高镇多个村居的法律顾问,长期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成功调解鱼塘承包、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货款争议等多起纠纷。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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