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院对一件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认定侵权人存在多方面恶意,侵权情节严重,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
二审判决主要内容
案件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最高院在本案二审判决中对以下几种情形做了认定:
#01 侵权方在其官网对侵权软件进行重点宣传,则可认定其将销售该侵权软件作为重要经营业务,从而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种情形;
#02 侵权人在合作期间、解约后,甚至在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侵权后,一直在进行违约(合作期间)、侵权行为,显然毫无尊重和避让他人知识产权的基本意识,也属于侵权情节严重;
#03 将侵权软件销售给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局)或学校,可能严重影响学校师生的正常借阅需求,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又一情形;
#04 发生故意侵权后,在计算侵权赔偿时,不能再以之前合作时的优惠价作为计算基础,而可用合作时指明的市场价作为计算依据。
案情简介
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我方经过多轮举证、论述,在一审认定被告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判决被告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强调被告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将销售侵权软件作为经营主业,侵权行为恶劣,侵权恶意明显,侵权影响严重(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销售侵权软件),不能以OEM合作协议约定的优惠价格为依据确定赔偿基数,且应当采取高倍惩罚性赔偿以体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救济和惩戒力度,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观点与主张,认定该案应适用四倍的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我方赔偿请求。
该案由黄埔分所主任安艳宾律师、总所周小鸣律师代理。
案件经过
该案当事人在之前签订过《OEM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为安徽省唯一OEM合作商,将涉案软件的二进制发行安装包(不包括系统源代码)提供给被告进行销售,双方之间达成了安徽省地域范围内由被告独家代理经销原告软件使用权的合作关系。
基于对我方上诉主张和理据的认可,二审判决认定:
有前述协议为基础,被告却为一己私利恶意违约修改软件参数并私下销售,不仅如此,被告还在解除合同后,仍继续销售涉案侵权软件,具有明显故意。在庭审中被告还故意扭曲事实恶意辩解。这些事实充分证明,被告具有侵害原告著作权的明显故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加之被告在其官网对侵权软件进行重点宣传,将销售该侵权软件作为重要经营业务,并将其销售给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局)或学校,可能严重影响各学校师生的正常借阅需求损害公共利益,被告甚至在一审判决后仍旧继续进行侵权行为,毫无尊重和避让他人知识产权的基本意识,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四条第一、二、六款规定。被告具有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的确定一方面要注意避免将当事人在正常契约场景下的交易价格直接照搬作为赔偿计算标准,另一方面要确保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权利人的救济力度和对侵权行为人的惩戒力度,以及对潜在侵权行为人的震慑力度,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以侵权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结 语
本案之所以能取得二审改判,进一步支持我方在一审时和上诉时的全部诉讼请求,一要感谢最高院法官在高强度工作中还能坚持专业、负责、耐心细致,二要感谢权利人对代理律师团队的高度认可与支持,在一审已经取得初步战果之后,且对二审能进一步地支持权利人的请求不抱太大希望的情况下,仍愿意相信代理律师,支持代理律师的意见,提出上诉,进一步争取更为公平的判决。
律师介绍
安艳宾 律师
国信信扬(黄埔)律师事务所主任
担任国信信扬(黄埔)律师事务所主任,国信所疑难案件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广州市律协专利委员会委员、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律协著作权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业务特长:国内外知识产权、经济纠纷、投融资、公司顾问等;
重要业绩: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曾获评最高院典型案例,并被中央电视台、广东卫视等多家媒体采访、报道,另一案件获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协联合评定为“2022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投融资项目金额单体最高达十亿元。
周小鸣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担任泰中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仲裁员、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库成员、广州市涉外领军人才库成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跨境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第十届港澳台与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第十届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特长:涉外业务、公司业务、民商事诉讼仲裁等。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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