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有心机的企业老板通过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选择无财产的影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甚者,每年换一家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后,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兼有逃脱缴纳社会保险动机。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该怎么办?劳动者应坚决提起劳动仲裁!
笔者通过一件经办的案例,谈一谈混同用工的认定。
案件情况
A公司是集团公司,有四家子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公司。B公司主营会展展览业务,C公司主营物业管理,D公司和E公司是影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
A公司:罗老板
B公司:罗老板的侄子
C公司:罗老板的姐姐罗小姐
D公司:罗老板的司机
E公司:罗老板的姐姐罗小姐
公司财务总监:
五家公司都是罗老板的姐姐罗小姐
当事人林小姐2009年1月入职该集团时同D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B公司工作,E公司缴纳社保、支付工资。2012年1月,林小姐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展览部招展总监,B公司为林小姐缴纳社保,支付工资是C公司或E公司。林小姐的工作考勤是在A 公司申办的钉钉考勤打卡系统打卡。五家公司所有款项收入都由C公司收取,按集团老板的安排分配支出;集团五家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林小姐所负责的团队的招展业务和招租业务。
因经营不善,五家公司被破产管理人接管,B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与林小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生效后十个月内,B公司向林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4600元,应付期满后,B公司没有财产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前分析
五家关联企业,只有C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其他公司都没有财产。一定要让C公司承担共同支付义务,才能达到诉讼目的。
林小姐的案可以追索债权债务为由直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支持C公司承担共同支付义务的可能性极低,诉讼风险极大。
林小姐也可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虽然耗时,且劳动仲裁委按惯例不会认定五家公司对林小姐构成混同用工,不会支持A、C、D、E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法院认定五家公司与林小姐构成混同用工,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性是有的,因此,本案选择按劳动争议纠纷的程序维权。
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认定五公司对林小姐构成混同用工,只裁决由B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不支持其他四家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林小姐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五家公司存在关联,但认为五家公司对林小姐不构成混同用工,没有支持林小姐提出的五家公司对其构成混同用工共同支付义务。林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林小姐的上诉请求,经济补偿金由五家公司共同支付。
改判理由
五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存在重合或者关联,因此涉案的五家公司符合关联公司的特征。有证据证明林小姐为A、B、C三家公司提供劳动,与D公司和E公司存在劳动关联;结合五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个组织,业务内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经营场所无法区分,人员、财务等高度混同的情况,二审法院认定五家公司对林小姐构成混同用工,需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什么叫混同用工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与一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企业原因,该劳动者被安排到其他关联企业工作,与关联企业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出现多家企业的一种现象。
构成混同用工的认定
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各企业在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存在重合或者关联;各企业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可认定这些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构成混同用工。
律师介绍
陈海源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银行法、合同法、劳动法、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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