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举行了“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报告会”,并现场公布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推荐学习案例。
我所安艳宾律师、邹佳律师申报的案例均入选“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2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案例一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含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专利权属纠纷) |
原告 | S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 | A科技有限公司、多个自然人 |
代理方 | 被告 |
裁判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日期 | 2021年5月28日(经营秘密纠纷) 2022年5月31日(技术秘密纠纷) |
案情简介
2017年
被告相继从原告S等公司离职设立新公司。
2018年8月
原告以新公司申请的专利号为CN2017.........1、专利名称为“一种....装置及....方法”发明专利及其余9项专利侵害其技术秘密、并利用前单位经营秘密抢占客户及交易机会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主张300万赔偿,另针对其中的5项专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2020年8月5日
深圳福田法院基于原告诉请商业秘密纠纷案包含了技术秘密及经营信息秘密,被告主体亦不完全一致,系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故将商业秘密案件拆分为经营信息秘密纠纷和技术秘密纠纷两案。
争议焦点
经营秘密案件争议焦点:
离职员工利用客户公司人员信息获取交易机会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我方)主张:
(1)被告A公司并未与案涉客户名单所载联系人进行交涉;
(2)在案涉客户以定制化产品为主的情况下,不同产品需求具有不可替代性,当且仅当具体产品需求结合具体客户所形成的特定信息才构成其经营信息秘密;
(3)原告提供的是2013、2016年的产品,并无证据表明被告A公司使用了该产品订单、参数而与客户达成交易;
客户在已知道被告离职的情况下,仍主动与A公司交涉一段时间后并促成交易,可见客户系基于对A公司及其产品的信赖与认可才合作。
技术秘密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秘点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被告有无技术来源?被告的技术内容与原告主张的秘点是否一致?
被告(我方)主张:
原告提供多达19份在先公开技术文献、原告公司上市产品实物等证据,借以证明原告所主张技术秘密已被在先专利和产品销售所公开,而其中的“.....技术/结构”也早已公开应用于各类产品夹具/治具中,是该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手段,原告主张技术秘密属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容易获得”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
被告已采取了与该技术创新高度相适应的研发留痕措施,并提供了立项申请表、立项及需求评审表、项目评审记录表、立项审批等报告、技术人员2次沟通的邮件、技术人员与专利代理机构的邮件、专利原始稿件、专利技术附图、专利技术附图的最终完成时间记录、专利技术附图的修改记录、专利奖励发放明细、研发人员的学历背景科研经验等以证明被告研发人员为了完成本职工作而从事研发的事实,该项技术属于被告研发人员的职务发明。
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结构”与涉案专利披露的内容不同,双方关于“.....技术/结构”的设计原理、手法、目的、效果完全不同。
裁判结果
#01 权属纠纷
原告撤回起诉。
#02 商业秘密纠纷(经营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03 商业秘密纠纷(技术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因员工离职引发的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纠纷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原单位及现单位都重视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该类纠纷的处理十分考验原被告的诉讼经验、证据准备,考验律师、法官对于法律的解读及对技术的判断。
经营秘密纠纷案
在经营秘密纠纷案,法院对离职员工利用客户公司人员信息获取交易机会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了详细论述,明确了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为客户信息的秘密性认定及论证过程提供了司法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妥善处理了保护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对企业在离职员工的商业秘密合规化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9日在该院微信公众号,于2022年4月25日在南方+APP就本案发表评论性文章:知产宣传周|离职员工成立新公司向老东家客户供货,侵犯商业秘密吗?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关注度,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技术秘密纠纷案
在技术秘密纠纷案,被告充分发挥能动性,历时2年、经过10轮次有关技术秘密范围(秘点)的主张举证及反驳质证,被告通过专利检索逐一通过对属于最终迫使原告将其秘密点由起诉时的9件专利内容缩减到1件专利中的部分技术信息。在证据搜集方面,被告充分发挥技术研发优势,通过技术人员及专利代理师、律师的密切配合,查阅相关领域上百份专利,寻找技术公开的突破口,提供了秘点已被公开的现有技术(专利)19件,使法官产生案涉秘密点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从原告在经营秘密案件公开的产品参数特征着手,主张相关产品已被公开,技术人员极容易反推秘密点所涉技术内容。
该案系被告从技术先进性的角度、企业自主研发的角度进行“不为公众所知悉”抗辩的典型案例。法院对证据的认可及裁判结果彰显了司法对企业知产管理措施的认可,体现了法院对企业自主研发的肯定,极大地鼓舞了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管理投入的勇气、坚定了知识产权创造价值的信心,客观上助力了企业做大做强,本案件对同类技术秘密纠纷的审理及被告的证据搜集技巧具有示范和借鉴作用。
律师介绍
邹佳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等
梁少钿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方面维权、侵权分析、诉讼、行政投诉等业务,一般民商事诉讼业务,公司、合同、劳动纠纷顾问等非诉业务
郭锫怡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等
赖洪川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代理、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
案例二
奢悦诉丸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我所安艳宾律师团队所办理的《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奢简品牌管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同时也入选了由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合伙人安艳宾律师团队办理的商标纠纷案
获评“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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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安艳宾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国内国际知识产权、经济纠纷、投融资、公司顾问等,主办的案件曾被最高院评为典型案例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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