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结果公布,其中我所安艳宾律师团队所办理的《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奢简品牌管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
案情简介
本案是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美公司)与上海奢简品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奢简中心)商标权侵权纠纷。丸美公司因在礼盒商品上使用了“奢悦”一词,奢简中心认为丸美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商标的侵害,故奢简中心对丸美公司主张商标权侵权,并要求丸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万元。在此之前,奢简中心及其关联主体曾以同一系列商标起诉多个产品上使用“奢悦”一词的生产商主体,均获得法院在先生效判决的支持。在这不利的情况下,丸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委托我所安艳宾律师团队作为被告代理人进行应诉。
案件经历
经过深入调查、分析和论证,安律师认为,丸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不构成侵入有两方面理由,一是丸美公司在礼盒上并未突出使用“奢悦”一词,“奢悦”一词仅起到形容词作用,在各行各业中被广泛使用,且该词被注册为商标之前就已经存在,是固有词汇;二是主观上丸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不具有攀附商标权人及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
虽然存在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但本案存在以下难点:
1 | 一审中原告主诉商标标识“奢悦”有在几大主流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 |
2 | 原告主诉商标已在广州基层法院和二审法院有了在先判例,均支持类似情形(虽不相同)的使用构成对主诉商标的侵权,法院可能僵硬参照过往判决进行宣判; |
3 | 本案一审支持了原告请求,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
为此,安律师团队多人数月奋战,在一审遭遇败诉的情况下,坚持不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逐一击破存在的困难,在当事人协助下特意做了两次市场调研,并将调研结果作为证据呈上,以更加深入论证被代理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观点。除此之外,还向二审法院全面分析在先判例与本案的区别。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奢悦”一词在礼盒上使用仅是为了描述自身商品,并非商标性使用,属于善意使用,丸美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奢简中心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介绍
安艳宾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国信所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国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国信所疑难案件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
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专利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调解员
南方知识产权讲师团讲师
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擅长国内国际知识产权、经济纠纷、投融资、公司顾问等,主办的案件曾被最高院评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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