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愈发激烈,若企业管理不当或资金链断裂,破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近三年全球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都濒临破产,阻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为了解决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我国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这一制度,企业通过申请破产重整可获得重新发展的机会,重新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可以说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转危为安的一种法律手段。基于此本文将针对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问题开展深入探讨。
关键词:公司破产;重整;法律分析
在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可以让企业焕发新的生机,它能够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受益,比如一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最终资不抵债宣布破产,此时如果走破产清算这条路,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以及员工都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但如果选择破产重整的方式,可以让企业从濒临破产的环境中重新发展。目前我国在提高破产重整效率方面建立了快捷灵便的信息化沟通机制、和法院与政府的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帮助破产企业重获新生。
· Part 1 ·
关于破产重整概念的解读
(一)破产重整的含义
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提出了要把人民法院办成“生病”企业的医院,此时就需要对这些“生病”的企业或者“僵尸”企业进行甄别。如果是救不活的企业可通过破产审判程序进行破产清算,进行市场出清。如果企业还有挽救的价值,可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制度进行挽救。打个比方,一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为某手机品牌提供手机配件,公司有一定的市场,但内部管理非常混乱,尤其是财务管理,结果造成了破产,后来有新的投资人出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则对企业进行了改造,使企业很快地成活起来。要想让破产重整更有效率,就必须要建立快捷灵便的信息沟通机制,现在有很多投资人要了解破产人的信息,如果了解不深入,就无法进行投资,同时破产管理人也要了解投资人的信息,如果解决了信息的相互沟通,则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就会大大提高,这里的信息沟通不单单是指本地、本市、本省,而是全国乃至全球,可以说信息沟通机制是当前我国继续改革开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载体。
破产程序包含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一旦企业破产清算,无论是对于社会维稳还是员工利益的保护、或者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都是很不利的,但是如果能够“治病救人”能够通过重整程序让企业重新的走向正常的生产经营,无论是从社会维稳还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职工的相关利益保护都是非常有利的,因此重整程序在整个破产法里面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近三年受疫情影响,很多的小微公司都走向了破产,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一旦开了立案的闸门,后果则不堪设想,很多公司就会直接走破产程序,如此一来就会危及到社会稳定和债权人利益,所以破产重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破产重整的特点
申请条件较宽松
当一家公司濒临破产时,如果还有挽救的价值可通过申请破产重整获取重新发展的机会,我国破产法中规定,如果公司法人资产不足难以偿还债务,可申请破产重整。其次若公司债务人缺乏债务偿还能力,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由于申请条件较为宽松,可大大降低公司的风险,减少公司损失。
申请主体多元化
按照破产法规定,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当债务人缺乏债务偿还能力,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经法院受理未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债务人可申请破产重整。所以申请破产重整的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此外按照破产法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破产重整的计划可强制执行。
· Part 2 ·
破产重整的重要性分析
在法律上破产分为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处置公司全部的资产来还债,如果最后不能清偿所有债务,债权人就只能认亏,最后公司注销掉债权债务。而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最大的不同就是重整之后公司主体依然是存在的,主要通过与债权人重新约定债权的金额、期限、利率等等,然后引进重整投资人,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公司转危为安。破产重整的核心在于“立”它的重要性首先对于企业来说,比如从2019年开始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面临倒闭,但仍有维持的价值,此时申请破产重整就能够帮助企业摆脱目前的困境,提供新的发展机会,不至于让企业走向破产倒闭。其次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申请破产重整,可获得全部清偿,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对社会整体利益来说,通过破产重整能够让濒临破产的企业重新注入新的活力,而且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Part 3 ·
公司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内容
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后,经法院受理并予以公告。法院作为公司破产重整的重要载体,首先要明确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我国制定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启动破产程序的相关要素,所以在法院审查和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困扰。所以作者认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先从社会的利益出发来决定公司是否适用破产程序。其次要考虑破产公司是否还具备维持的价值以及重组能力,如果公司自身出现问题,失去了继续维持的能力,就无法再获得经营利润。此外,现如今有很多公司为了逃避债务,申请破产重整,所以法院应规范重整的启动条件,通过司法解释确定公司的实际情况。
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
在破产企业中,破产管理人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通常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来担任,但也有由会计事务所或者是清算组织担任的,还有由资产管理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例。所谓破产重整管理人是负责具体接管企业的一个组织,也是负责破产程序当中相关程序的一个推动的组织,是由法院来指定的,也就是说管理人的任命、更换、终止都是由法院来定的。但是债权人是有权利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将这个权利赋予债权人委员会,如果发现管理人没有履行职责,可向法院提出建议,有异议权但没有决定权。因此为了让管理人能够更好的履职,建立完善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并予以实施对破产重整的成功具有重要作用。
破产重整计划制度
破产重整计划包括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如制定计划、投票选择、批准执行等程序。首先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要基于高效、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为法院的最终审批提供参考。
(二)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
案件启动难
目前来讲,人民法院对于破产重整案件还存在立案难的现象,由于各地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基于种种因素,很多地方是不愿意让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的。但是很多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进入到破产这种窘境的时候,是会被很多债权人控告的,拿着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就应该予以受理。但破产重整案件具有浓厚的公权化色彩,相关政府或者地方党委都会进行参与,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载体,是否退出市场应该由自身情况来决定,但往往由于公权过多干预,使得破产重整案件启动较为困难。
程序运行难
由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时间较晚,真正开始普及应用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仍缺乏较强的实用性,所以破产重整程序的运行相对来说还比较困难。其次许多破产重整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缺乏专业知识和处理经验,从而出现程序运行难的情况。另一方面法院对于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指定不合理,虽然债权人在后期可向法院提出异议,但是没有决定权。而且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到底由谁来监督是一个重要问题,虽然我国在破产法中规定法院在指定管理人之后,可由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监督,但是未设立相关的法律规范,使得监督工作缺乏根本价值。
计划执行难
在破产重整制度中参与重整计划的主体是有限的,而其中没有赋予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的权利[1]。虽然在新修订的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享有破产重整计划的表决权,但仍然难以让债权人表达出真实想法。这对于债权人或者新出资人来说是不利的,从而导致计划执行困难。其次债权人委员会监管不力,法院将监督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权利赋予了债权人委员会,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往往出现债权人委员会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此外,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可在符合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强制执行破产重整计划,而债权人无权干涉,即使有异议也无能为力。所以如果破产重整计划偏向于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就会面临多方阻力,最终导致计划执行困难[2]。总而言之,由于行政力量过多参与公司破产重整、对于破产重整管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机制不合理等原因,使得破产重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
· Part 4 ·
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策略
规范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政府应严格规范破产重整程序,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完善政府和法院联动机制,发挥出审判职能,加强对管理人的工作指导,规范管理人执行职务,充分考虑破产重整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探索预重整制度[3]。企业破产重整是有效盘活困难企业、稳定社会就业的重要举措,规范破产重整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和债权人的损失,维护企业广大职工及广大债权人的合法群益。尤其要针对个别企业借申请破产重整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为实体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公权要适度参与公司破产重整
通常情况下,法院受理的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都会有公权的参与,关于破产重整,确实也需要政府的协调和支持。但是如果公权参与过度,就会造成破产重整案件启动困难。所以相关政府或者地方党委作为人民的代表,要以服务公众为基本导向,适度参与破产重整,对于利益主体的博弈不应该过度参与。
建立完善的管理人制度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会涉及到许多的商业判断,因此就需要破产重整管理人既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又要懂得商业知识。在破产重整的案件中,需要管理人为法院的审理提出专业意见,如重整计划、债权人对企业的盈利计划、以及经营计划等等[4]。所以现阶段组织一批懂法律、懂会计、懂企业管理的破产重整管理人才队伍是极为迫切的,避免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瞎治一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因此应合理建立管理人竞争机制,选择出优秀的管理人才,然后再对选择出的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和绩效评价,优化管理人员结构。政府应完善管理制度,让债权人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大限度的发挥出监督工作的价值,让管理人更好的履行职责。
探索引入预重整制度、赋予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的权利
预重整是介于庭外重整和破产重整之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能够有效解决案件启动难、计划执行难的问题[5]。预重整无需债权人参与表决,它是当事人自愿的市场化庭外重组,没有公权的强制性。尤其是企业在发生债务危机的初始阶段,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还并不突出,但是企业发展的趋势已经很清楚了,自身是没有办法进行挽救的,只有引进新的投资者来进行重整,才能让企业转危为安。预重整相比较现行的重整制度来说,更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所以探索引入预重整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此外,要赋予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的权利,使其能够表达出真实想法,使企业能够在最佳时间进行重整,获得新生。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这条道路越走越远,在2010年的时候就已经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正是这一体制的诞生,让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仍然有一个短板,就是市场主体的“救治”近年来各行各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很多企业面临破产倒闭,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想实现社会维稳,就必须要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来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满足现代经济发展所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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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兆复. 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问题研究[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21(11):15-16
[3] 刘平婕. 民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法律问题和相关规范研究[J]. 法制博览,2021(26):75-76
[4] 刘红,王昌昌. 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J].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0(05):49-51
[5] 吴金莉. 浅析我国物流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J]. 中国物流与采购,2020(12):63-64
律师介绍
郝馨刚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破产清算、并购重组、尽职调查等非诉讼案件以及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
方珩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破产清算、并购重组、尽职调查等非诉讼案件以及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
谢辉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破产清算、并购重组、尽职调查等非诉讼案件以及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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