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为了方便经营而广泛使用项目部公章。但项目章的使用管理往往比较松散,加之项目现场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存在大量因项目章的任意使用或项目部人员(包括实际施工人)的“代理行为”而使建筑企业遭受损失的风险,这类风险具体包括未经验收而直接对材料进行确认的风险、任意确认人员劳动关系导致的人工报酬风险、对分包方结算标准的确认甚至变更施工合同约定条款等风险。
建筑企业缘何应为莫须有的债务买单?主要是基于表见代理制度而发生的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在审查不严格的情形下有较多案例在认定相关人员属项目部人员,或者该人员出现在经项目章确认的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的情形下,即简单认定该人员能够代表项目部,因此判令建筑企业承担责任。比如,挂靠人通常与业主有更多直接联系,从而可能发生擅自更改主合同约定、增加违约责任等串通行为,由于挂靠人在施工中一直代表被挂靠人,故其行为在诉讼中被认定视为被挂靠人行为,最终导致被挂靠人承担债务。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是否应按项目部关联人员签署的补充协议进行结算为一大争议焦点,属于前述风险情形。最终,我们为建筑企业化解了这一风险,挽回损失超过八百万,亦对项目现场管理具有重要启示。
基本事实与审理过程
▶ 2010年,总包方(国企,我方当事人)中标轮胎工程后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施工至2011年5月停工。2013年11月,工程项目重启后,总包方将其已完成部分施工的钢结构工程(涉案工程)分包给分包方(国企,对方当事人),双方签署《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完全沿用《施工合同》中关于涉案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未将已完工工程量予以扣除),单价均下浮23%。分包方于2013年9月进场,至2015年8月完工。
▶ 因双方未结算,分包方诉至法院请求总包方支付15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分包方主张涉案工程应按照两份补充协议进行结算,该两份补充协议并无总包方盖章,仅有李某等若干人的签名。而分包方主张李某等人为总包方的代理人,涉案工程应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结算。但一审中因分包方未有证据证明李某等人与总包方存在关联性,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两份补充协议对总包方不发生效力。
▶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分包方补充新证据《会议纪要》及《施工组织备忘》,该两份证据为加盖总包方项目章的涉案工程会议纪要,其中一份记载总包方人员一行包括李某出席沟通涉案工程相关事宜,另一份材料系李某作为总包方人员代为签署并加盖项目章,分包方据此主张李某签署补充协议构成表见代理。
案件评析
(一)案件风险
两份补充协议对《分包合同》作出了重大调整,具体为约定工程结算由下浮23%变更为下浮19%、合同外价款结算不下浮、人工调差款由分包方收取、将已安装工程及钢材以极低价格出售等。如认定该两份协议对总包方发生效力,总包方将遭受超过八百万元的损失。总包方还需另案诉讼以弥补损失,一方面增加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能否追回损失仍未可知。
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如认定涉案工程按照两份补充协议进行结算,将使得工程项目管理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项目任意人员签字都有效甚至能变更重大合同条款,则所有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均将陷入无法管理的极大风险中。
(二)关于补充协议效力分析
两份补充协议在形式与内容上均具有不合理性,不应对总包方产生效力。内容上,两份补充协议对《分包合同》作出了重大不合理变更。而形式上,两份补充协议均无加盖总包方公章或项目章,且签约人员非总包方员工,均未取得总包方授权。
另外,从维护商业秩序、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也不应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该种“代理”的后果,否则,建筑企业能够被随意代表,将产生重大的风险。
(三)本案处理过程中做了以下重点努力
▶ 1、因本案工程款涉及的项目较多,为方便工作开展及二审法官审理,经办律师将对工程款的各方意见整理成表格,明确列明了工程款项目、各方主张数额及依据、工程款关联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以不同颜色标注。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因该表格明确了工程款争议焦点,法官要求各方应以该表格发表意见,为庭审打下了良好基础。
▶ 2、起草《情况说明》,详细说明了总包方的盖章流程、人员情况,证明分包方明知总包方作为国企盖章、签约流程具有严格性,且两份补充协议的签署人员与总包方无关,无权代表公司,分包方作为非善意无过错方无权主张表见代理。
▶ 3、我们按协议约定内容制作表格,将两份补充协议与《分包合同》就同一事项作出的不同约定进行对比,证明两份补充协议对《分包合同》约定作出了重大变更,以无公章的不正式形式进行重大变更,形式与内容上均不合理。
▶ 4、通过检索,我们提交了能够支持我方观点的类案,以供法院参照作出裁判。
实务经验总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观点,我们为当事人(总包方)挽回了超过八百万元的损失,同时还解决了因项目章的任意使用/项目人员混杂而随意对外签署文件产生的项目管理重大风险。
通过本案的办理,总结出以下实务经验:
▶ 1、对于内容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善于以表格的形式将案件关键点视图化,一方面使案件事实、思路清晰,有利于法官审理,另一方面法官以我方制作的材料开展庭审,能够为庭审打下良好基础。
▶ 2、民事审判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基于事实与法律作出支持我方观点的说理之外,还可阐述判决结果的重大影响,例如本案我方阐述了如补充协议能够对总包方产生效力将导致工程项目陷入无法管理的风险。
▶ 3、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提供类案仍有利于法官予以参考作出裁判,因此应善于类案检索,充分利用生效的法律文书支持我方观点。
建议
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案件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我们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代理以外的服务,就如何应对项目管理中因表见代理制度带来的风险,我们向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建议如下:
(一)完善协议
▶ 1、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签约代表、项目经理等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明确项目部印章效力范围、补充协议的签署流程,并对部分行为作出排除性约定,比如明确派驻现场项目部人员以书面确认的管理架构记载人员为准,其他人员无权代表项目部。如无法将上述内容纳入协议的,可选择发出函件告知,或者在任命书中注明相应人员权限。
▶ 2、设立履约保证金,即使建筑企业承担了表见代理责任,仍可从保证金中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从资金层面控制风险。
▶ 3、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后,要求实际施工人书面承诺对外无未清偿债务,如承诺虚假,施工企业可依据该书面承诺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强企业印章和协议签订的审核管理
▶ 1、制定严格的协议签署流程、印章管理等制度并切实执行,避免实际操作中因盖章、付款等不规范管理导致司法认定“以行为更改了合同约定”,仍然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等。
▶ 2、项目章应标注“仅用于文件签收,不能用于签约”,且标注内容的比例须超过印章一半以上。
▶ 3、施工现场指定材料等进场必须使用格式收货单,不得使用第三方提供的送货单做签收,注明采购方且不得空白,收货单应当有送货单位签章,如不得以使用第三方提供送货单的,应当同样注明采购人并保留底单。
律师介绍
林泰松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领域:建筑工程、金融证券、并购重组、房地产、大型诉讼等
张琳羚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类、公司类诉讼业务,企业日常法律顾问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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