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笔者收到的关于特定情况下投标人是否能参与投标的咨询中,都会出现判断两家公司关联关系及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话能否同时参加投标的问题,本文就此简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因上述规定的存在,部分招标人对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同时参与投标会格外谨慎。招标人甚至还会收到相关投诉,称中标人与另一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并要求认定其投标无效。
根据前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可以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两家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一是两家公司的负责人为同一人,二是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一般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及相关部门公示信息能较好判断两家公司的负责人是否属于同一人的情况,本文不再赘述。
对于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控股、管理关系,部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容易将“关联关系”与“控股、管理管理关系”相混淆。
(一)如何认定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规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称“《会计准则第36号》”)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如何认定公司的关联方各自制定了相应规则。
对比上述关于关联关系的具体规定,不难发现,不同规则下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都比控股、管理关系的认定要宽泛得多。根据《公司法》、《会计准则第36号》,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家公司可以说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关联关系的两家公司却不一定是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即控股、管理关系仅是关联关系的其中一种情形。
(二)如何认定控股、管理关系
在实践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根据投标人的股权结构或对外投资情况判断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有资料证明甲控制乙的大部分股权。如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甲持有乙60%的股权,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认定甲是乙的控股股东。
2、有资料证明乙接受甲的管理。如甲在其提交的组织管理架构图或其他公示的信息中将乙列为下属企业的,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认定甲有权管理、干涉乙的经营行为(即使甲未直接控股乙)。
3、如公示信息中甲并非乙的控股股东或乙并非甲的下属企业,但有其他证据证实甲、乙之间实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也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甲、乙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的投标无效。
4、如未有任何证据能证实甲、乙之间实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但有资料显示互为关联方的甲、乙涉嫌串通投标的,则应根据关于串通投标的规定作进一步调查。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互为关联方的不同公司在同一标段或项目中参与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如直接禁止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投标,可能会被认定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利于实现招标目的。
从相关判决、裁定来看,法院认为招标人或相关部门不应仅根据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非控股、管理关系)的材料直接认定相关投标的有效性,而应进一步结合董监高人员设置、公司章程等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从而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
为避免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导致招标失败,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填写《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说明》,要求投标人对其关联企业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便于在后续审查投标文件的过程中结合其他核查手段判断是否存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律师介绍
莫丽斯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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