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以其私密和快捷见长,成为商事争议解决的有效方式之一。基于仲裁前述特性,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原则上无权参与仲裁程序。但实际交易活动均或多或少涉及第三方权益,例如主从合同关系、工程挂靠关系等纠纷案中,不可避免涉及第三方权益保护问题,甚至在缺少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难以做出有效裁决,或者还需要二次诉讼才能对纠纷予以完整解决。更有甚者,当事人以仲裁私密为由,借用仲裁名义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也屡有发生。
为解决上述问题,仲裁第三人制度成为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探索的热点问题。广州仲裁委最新颁行的《仲裁规则(2021年版)》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出了创新性规定,从实操层面对仲裁第三人制度做出贡献。2021年7月,司法部发布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则做了更为大胆的尝试。
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仲裁第三人的分类与范围
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现有法律基础
广州仲裁委的探索与制度设计
2021年7月《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对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作出了值得思考的探索
总结
综上,本文认为,从防止冲突裁决、防范恶意仲裁、节约争议解决成本的角度出发,设置仲裁第三人制度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任意突破仲裁协议相对性,扩大第三人范围也显然不妥。
因此,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2021版)》通过适当程序手段,包括仲裁庭通知、第三人作证、配合民事诉讼一并审查等系列制度配合,起到查清事实、公平裁决、防范虚假仲裁的目的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并且对仲裁制度本身冲击较小,具有比较好的制度效果。但《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则显得过于粗疏和激进,名为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实质可能沦为仲裁当事人败诉一方滥用诉权、拖延执行的制度漏洞,这种最终的法律效果更可能是对仲裁制度基础的根本性冲击。
因此,在制度创新的同时,我们应当时刻谨记仲裁制度本身的制度价值,私密性、便捷性和司法既定秩序价值始终是需要最先考虑的制度价值。
律师介绍
林泰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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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彪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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