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公司的法人财产、责任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出现了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等的出台,对强化股东法律义务、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惩治股东利用公司独立责任逃避债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适用该规定的过程中,出现了债权人滥用权利、法院未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的情况,造成利益明显失衡。
////////////
本案在九民纪要印发之前产生,经过我方代理人努力,调整了突破公司独立责任的价值取向,对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进行了实质审查,而不能机械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
另外,就破产案件程序终结后股东责任如何处理,新的证据出现后破产程序能否重启等重大问题,本案亦提出了研究课题,有待大家做进一步的研究。
////////////
案件概况
因债务人泽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受理了债权人东方公司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期间,管理人未能联系到泽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股东,未能接管公司的印章、账册等资料,法院最终以债务人泽达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为由,终结了泽达公司的破产程序。
随后,债权人东方公司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泽达公司的各股东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均支持了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方代理案件被告即债务人泽达公司的各股东申请再审,案件成功进入再审,省高院再审后,以原审判决认定泽达公司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主要争议
(一)在法院以债务人泽达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为由,终结了泽达公司的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债务人的人员或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出现时,已经终结的破产程序如何处理?
(三)《九民纪要》规定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以及“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的内容,对审理此类案件的影响?
我方代理意见
(一)法院以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债务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状态的一种推定性的认定,类似于法律拟制,而非基于查明的客观事实的认定。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属于侵权责任条款,依据该规定判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应严格审查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结合本案,即:股东故意或者过失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是否存在?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后果是否存在?前述股东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三)基于我方对法院裁定终结债务人泽达公司破产程序事项的分析,我们着重对上述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我们指出: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生效裁定已有明确记载,即“债务人泽达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不能将法院的生效裁定直接等同于“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更不能将公司“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直接归责于是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进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仅依据法院于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关于债务人状态的推定性认定,就直接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条第2款,判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均明显不足。
(四)本案中,我方代理的各股东向法院提交了债务人泽达公司的主要文件、账册和部分财产,在此情形下,法院应查明债务人的客观情况,此后才可能准确适用法律、恰当分配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法院判决
省高院在案件再审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原一二审法院不审查债务人的客观情况,仅以法院另案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仍然生效就判定债务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事实不清,省高院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九民纪要的影响
(一)事实上,在我们介入案件、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已就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不同层级法院和相关法官的裁判思路进行了充分检索,而检索结果并不乐观,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甚至是省高院,均有诸多已生效的此类案例,而裁判结果无一例外都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判定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省高院能够采纳我方的代理意见,使案件可以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获得法院纠正错误裁判的机会,实属不易。
(二)在案件再审过程中,《九民纪要》出台,我们对《九民纪要》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两部分进行了多次研讨、分析,我们以及当事人均一致认为我们申请再审的意见与《九民纪要》的规定不谋而合,而《九民纪要》更加体系化的论述、统一裁判思路的出台目的,更加坚定了我们争取成功的再审结果的信心。《九民纪要》第118条所规定的“除非存在《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不能仅以违反配合破产清算义务为由,要求债务人相关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为审理股东连带责任案件应当强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指明了方向。
(三)在《九民纪要》出台之前,最高法院9号指导性案例被广泛适用,在作为债务人的公司破产程序结束后,相关债权人多以9号指导性案例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起诉破产公司的原股东承担责任。如此前所述的类案检索情况,相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亦能获得法院支持。随着《九民纪要》的出台,最高法院9号指导性案例实际上被废止,而《九民纪要》第118条即“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中,更是明确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不适用于终结破产程序后的情形”。
(四)另外,《九民纪要》中指出了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不同制度设计,破产企业无法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有关人员存在未履行清算义务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遭受损害的,应由破产管理人向有关人员主张权利,《九民纪要》的该规定直接影响类似案件中公司债权人作为原告其主体地位是否适格的问题。而根据我们进行的案例检索,《九民纪要》生效后,在广州中院、越秀区法院已有公司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被驳回起诉的案例。
(五)我们也关注到,在本案的原一审、二审过程中,法院已经关注到了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而《九民纪要》亦花较大篇幅论述了公司法的清算义务、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申请义务的不同制度设计,以期各级审判机关能够理清不同状况下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责任承担形式和法律依据。但《九民纪要》对于企业无法清算情况下,如何准确适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如何区分不同的追责程序、追责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指引仍显不足。在加大僵尸企业出清力度、不断提升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争议必将会继续出现。期待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仁,能够多方合力、妥善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共同增强司法审判的可预期性,通过每一件个案的解决,提高司法公信力。
律师提示
经过我方代理人的努力,本案争取到了再审法院对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进行实质审查,从而扭转了法院机械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情况下的不利状况。但从本案原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过程中重大法律适用争议来看,相关企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股东责任。结合本案,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依据《公司法》第180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解散。而《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未及时清算的,就会存在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
务必保持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的完整
公司的账册、重要文件是清算公司的主要依据,缺少该类文件的,可能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巨大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注意及时更新联系方式
公司在注册登记及办理相关变更事项过程中,均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的联系方式、股东的身份证件等,如公司经营发生异常的,前述联系方式、股东身份证件是公司登记机关或相关债权人联系、通知公司的法定途径、依据。如前述联系方式、股东身份证件发生变动而公司未及时向登记机关进行更新,可能导致后期公司登记机关、甚至司法机关的相关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给公司或股东,一旦公司被动进入清算程序,前述无法送达的情形可能直接导致公司被认定为下落不明、无法清算,股东仍然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律师介绍
毋继光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和仲裁、建筑工程案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广州总部
电话:020-38219668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3楼、13楼
南沙分所
电话:020-39392111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二号中惠璧珑湾十二栋10楼 1010--1017房
花都分所
总机:020-22011990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东179号京仕广场A座409室
番禺分所
总机:020-84502417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900号智库园1号楼403B
佛山分所
总机:0757-82960421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7号2806、2807、2808
河源分所
总机:0762-2228889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越王大道铭成商务大厦22楼2201、2206
深圳分所
总机:0755-29407582
地址: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B座603号
江门分所
总机:0750-3131999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160号三楼
东莞分所
总机:0769-22880891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国税局旁顶好大厦二楼A211号
汕头分所
总机:0754-88860756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7号亿兴大厦13楼1301之二
成都分所
总机:028-82888799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栋9层911号
赣州分所
总机:0797-8188098
地址:赣州市经开区国际企业中心B10号楼5A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