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林泰松主任、马彪律师共同担任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的《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侯庆宾与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诺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案,两位律师最终为当事人获得胜诉判决。本案因其典型性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刊载于2020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林泰松主任、马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收集整理各项法律证据,认真分析相关案例,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进行案情研究,撰写辩护代理意见,充分做好各项庭审准备工作。最终,林泰松主任、马彪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胜诉。
林泰松主任、马彪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一如既往地秉承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高质、高效、满意、信任”的服务原则,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肯定和感谢。今后,林泰松主任、马彪律师将继续以高水平的专业能力以及勤勉敬业的态度为广大客户服务,努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应有贡献。
原告提出起诉请求
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奕之帆公司)与侯庆宾向一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8.26《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2、依法判决解除4.25《股权担保协议》;3、依法判令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兆邦基公司)、深圳市康诺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康诺富公司)共同向奕之帆公司返还持有的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鲤鱼门公司)的30%股权,并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4、依法判决确认奕之帆公司与侯庆宾享有鲤鱼门公司项目权益的30%;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兆邦基公司、康诺富公司、鲤鱼门公司承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经法院查明,奕之帆公司与侯庆宾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驳回奕之帆公司与侯庆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由奕之帆公司与侯庆宾负担。
一审原告提出上诉
奕之帆公司、候庆宾因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奕之帆公司、侯庆宾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兆邦基公司、康诺富公司、鲤鱼门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经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即对合同性质界定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奕之帆公司、候庆宾上诉请求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奕之帆公司、侯庆宾负担。
意义一
让与担保的设立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但就让与担保的实现问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则需要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的情形等条件.双方当事人在设立让与担保的合同中约定,如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相关债务,即使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亦有权主张行使让与担保权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意义二
为防止出现债权人取得标的物价值与债权额之间差额等类似于流质、流押之情形,让与担保权利的实现应对当事人课以清算义务。双方当事人就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达成的合意,可以认定为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有效方式。在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已经确定,但双方预见债权数额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应在最终据实结算的债务数额基础上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
林泰松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级律师
广州市人大代表
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广州仲裁委员会专家、仲裁员
中山大学法学博士
广东省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兼职教授
业务特长:建筑工程、金融证券、并购重组、房地产、大型诉讼
马彪 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广州仲裁委仲裁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对外联络与交流委员会秘书长
业务专长:复杂商事诉讼、仲裁
编辑:国信宣传部
文案:部分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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