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刑罚作为预防犯罪的唯一途径。
贝卡利亚
刑法作为最严苛的法律,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在一些犯罪上起到了非常有效的预防作用,但是死刑却不是最好的抑制犯罪的方式。之前备受关注的“章莹颖案”,被告人克里斯滕森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保释。一时之间死刑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的讨论。
2016年“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判处白恩培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6年10月9日央视新闻截图
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所增设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是死刑以外的最重刑罚。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并适用“终身监禁”,是一种柔性惩罚的新形式。
终身监禁适用条件小知识
对罪犯适用终身监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罪名条件。适用终身监禁的罪犯,其行为触犯贪污罪或受贿罪。对于触犯其他罪名的罪犯不能适用终身监禁。
刑罚条件。适用终身监禁的罪犯,其刑罚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直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决定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执行条件。适用终身监禁的罪犯,必须是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时,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死刑缓刑考验期内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或者死刑缓刑考验期内因重大立功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均不能适用终身监禁。
无独有偶,很多电影、书籍都对“杀人偿命还是负罪前行”进行了探讨。从艺术中看法律问题,大众们分成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血债血偿的“死刑派”和“活着,永远被提醒有罪”的“赎罪派”。
这就引出了“对等式惩罚理念”与“柔性惩罚理念”的碰撞,从刑罚角度去看,问题就演绎成为——死刑与终身监禁,谁能更好地抑制犯罪。
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讲,犯罪就应该受到惩罚,你既然剥夺了别人的生命,就应该以自己的生命去偿还这一切,而死刑是可以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的,是可以让受害人家属得到心灵上的慰藉,甚至从感性角度说,可以让受害者在天堂得以抚慰。而且死刑还可以让一些连环杀手不会再出来为祸人间,不会再有下一名受害者,死刑就是报应和还债,就是结束这一切不幸的中止符,这也是大部分受害者家属不遗余力的努力让法院判死刑的原因。
但死刑除了一命偿一命之外,
真的发挥了作用了吗?
日本东野圭吾写的一本小说《虚无的十字架》中主人公中原道正和小夜子的女儿爱美被入室杀害,凶手蛭川因入室盗窃被发现,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爱美,并且还是在他保释期间犯下的案子,之前因为杀害自己的顾客被判刑入狱。中原和小夜子为了凶手能够被绳之以法而四处奔波,然而凶手直到死刑执行时也不曾悔悟,凶手最后认罪伏法不再狡辩的原因是他觉得死刑对他来说是一种解脱。
“死亡很无力。”书中律师如是说。
死亡就像虚无的十字架一般,看似将坏人审判,实则并没有达到死刑的最终目的;反而让坏人得到了解脱,而不是反省或愧疚。
听起来很荒诞也很可笑,但是艺术来源于生活。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张明楷所著《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中有一章节是“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他是将抑制犯罪定义为社会全面发展后才能够达到的成就,而作为法律刑罚,法治若对象并非依法治国,而单是一种刑罚,痛快而又短暂的执行死刑,它只能是一种从社会中消除一个危险个体的方式,那么,它只是比终生监禁更具经济优势而已。
在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到:“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因此,活着去赎罪是更好的方式。
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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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主张死刑和废止死刑两种声音,永远无法判定哪个是绝对的正确。法一定大于情,但法与情之间,却根本没有清晰的界限。“是否能够惩罚到罪犯”始终是一个主观命题,没有绝对的答案,我们只能从这些既定的案例中寻找一个平衡,让刑罚发挥其真正的价值,而让法律成为社会依法治国真正的正义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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