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曾植韫律师代理“喜茶”胜诉获赔“惩罚性赔偿”76万元

发布时间:2020-3-19 编辑:国信信扬律师   点击数:2592

 2020年2月,我所曾植韫律师代理“喜茶”商标维权案件获得胜诉判决。该案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判决,两被告被判决赔偿“喜茶”商标权人76万元。

 

案情
简介
 
 
 
 
 
2018年,深圳美西西公司发现在梧州市一茶馆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店招、墙饰、茶杯、宣传单等部位大规模使用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喜茶”“  ”“HEEKCAA”等标识,严重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1月8日,深圳美西西公司向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投诉,经该局调查,发现茶馆经营的“港座喜茶”餐饮品牌属于某美公司的特许经营运营项目。
 
深圳美西西公司遂委托我所曾植韫律师将某美公司、茶馆的经营者陈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300万元及100万元。
 
2020年2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西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材料、删除侵权网络信息;某美公司赔偿70万元,茶馆经营者陈某赔偿6万元。
 
 
 
某茶馆使用的侵权商标
 

 
 
办案
启示
 
 
在本案审理期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虽然商标法有前述关于赔偿金额的规定,但在大量商标侵权案件中,因各方均难以证明侵权的获利或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仍然分布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之间,与客观上侵权人的获利或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相差甚远。在本案中,我所曾植韫律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让法院确信侵权人非法获利较高,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较大:
 
 
 
 
 
1、证据可视化
 
 
 
 
在本案中,权利人美西西公司旗下的“喜茶”品牌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饮料品牌,在特调茶饮服务和商品领域具有极高的行业名声及广泛的消费者基础。旗下的“喜茶”“  ”“HEEKCAA”等商业标识已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准,现均处于有效期内。侵权人的行为涉嫌侵犯权利人数十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文商标——“喜茶”
 
英文商标——“HEEKCAA”以及“INSPIRATION FOR TEA”
 
图形商标——“
 
美西西公司旗下“喜茶”品牌的主要注册商标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曾植韫律师对权利人名下的相关商标以及侵权人涉嫌擅自使用的标识进行了一一比对,确定侵权人主要涉嫌擅自使用其中10项注册商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曾植韫律师运用证据可视化的方式,以图表的形式向法院提交权利人的主要注册商标、侵权人使用的标识(包括证明具体使用行为的证据页码、位置)以及侵权比对意见,清晰明了,便于法院判断和确认侵权人具体侵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全面充分举证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围绕这两个争议焦点,曾植韫律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举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侵权标识;
(2)被告在百度等网站进行商业推广;
(3)被告擅自大量许可第三方使用侵权标识。
 
 
 
 
 
 
 
 
某美公司使用的侵权商标
 
 
 
 
 
针对赔偿金额,曾植韫律师围绕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进行充分举证,主要涉及:
(1)权利人的商标知名度、正品的销售情况、利润率等;
(2)被告侵权行为形式多样,涉及10余项注册商标;
(3)目前已知被告许可第三方使用侵权标识以及收取加盟费的情况;
(4)被告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
(5)被告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基于前述证据举证和说明,法院最终认为,虽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美西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被告的实际获利数额,但某美公司已向四个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服务,某美公司势必对此获得了收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正品售价、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某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70万元,茶馆经营者陈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6万元。
 
此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实施以来,白云法院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均进行了积极探索,不仅对类案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持续增强乃至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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